*ST毅達未按期披露2018年報被罰30萬 三個月兩遭行政處罰

中國網財經4月2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上海監管局發佈關於對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毅達或公司 證券代碼:600610)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上海監管局對中毅達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ST毅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ST毅達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2019年1月12日,*ST毅達獨立董事發布《獨立董事關於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繫的說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風險的公告》,稱四名獨立董事均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繫,並提示了關於公司失聯的風險。此後,*ST毅達相關公告均以獨立董事的名義發佈,直至*ST毅達完成董事會改組。

2019年3月14日,*ST毅達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免去張培公司董事職務的議案》《關於提議調整董事會成員人數暨修改的議案》《關於提請重新選舉公司第七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等議案,完成了*ST毅達的董事會改組。

2019年3月15日,*ST毅達發佈《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其中第七項議案要求公司印章證照和財務會計資料的任何持有人、各類公司財產的侵佔主體,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會返還公司印章證照、財務會計資料及各類公司財產。

2019年4月1日,*ST毅達召開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聘請2018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關於聲明公司公章、財務章等一切公司印鑑作廢並申請新的公司印鑑的議案》《關於授權法定代表人採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獲得公司會計資料的議案》等議案。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7日期間,*ST毅達多次發佈《關於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年報工作的進展、獲取編制年度報告所需的公章證照、財務會計等文件資料的進展情況,並提示風險。在相關公告中,*ST毅達稱為追回財務會計資料,*ST毅達以相關人員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報案,公安機關開展了調查工作。

2019年4月30日,*ST毅達發佈《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ST毅達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上述事實,有*ST毅達相關公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ST毅達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ST毅達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中國網財經梳理發現,上海監管局曾在2月26日發佈關於對*ST毅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ST毅因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虛假記載關聯方事項等問題,被上海監管局給予警告,並處以四十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六十六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0〕6號

當事人: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毅達或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區三星鎮北星公路1999號3號樓170-2室。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毅達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聽證及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毅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中毅達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2019年1月12日,中毅達獨立董事發布《獨立董事關於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繫的說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風險的公告》,稱四名獨立董事均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繫,並提示了關於公司失聯的風險。此後,中毅達相關公告均以獨立董事的名義發佈,直至中毅達完成董事會改組。

2019年3月14日,中毅達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免去張培公司董事職務的議案》《關於提議調整董事會成員人數暨修改的議案》《關於提請重新選舉公司第七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等議案,完成了中毅達的董事會改組。

2019年3月15日,中毅達發佈《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其中第七項議案要求公司印章證照和財務會計資料的任何持有人、各類公司財產的侵佔主體,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會返還公司印章證照、財務會計資料及各類公司財產。

2019年4月1日,中毅達召開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聘請2018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關於聲明公司公章、財務章等一切公司印鑑作廢並申請新的公司印鑑的議案》《關於授權法定代表人採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獲得公司會計資料的議案》等議案。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7日期間,中毅達多次發佈《關於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年報工作的進展、獲取編制年度報告所需的公章證照、財務會計等文件資料的進展情況,並提示風險。在相關公告中,中毅達稱為追回財務會計資料,中毅達以相關人員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報案,公安機關開展了調查工作。

2019年4月30日,中毅達發佈《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中毅達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上述事實,有中毅達相關公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中毅達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對中毅達上述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另案處理。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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