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患者抢夺病历,医院反而赔了30万?原因你想不到 | 医案

作者 :山东医法汇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张勇


案例回放

患者吴某因“车祸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由甲医院120急救入院就诊,诊断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肺创伤性湿肺;3、双侧胸腔张力性气胸并右胸腔少量积血;4、右侧锁骨骨折;5、T1、2棘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糖尿病;8、多处软组织挫伤。次日,行“剖胸探查术﹢右侧第3、4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患者发生重度昏迷、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鉴定意见

法院审理过程中,患方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甲医院为患者吴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现有材料无法反映完整救治经过且缺乏关键记录,无法判断甲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吴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同时,现有材料无法充分反映甲医院尽到了向吴某或其亲属书面说明告知的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被告医院对患者吴某诊疗行为分析评价,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甲医院承担40%为宜。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不予支持。判决由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中指明的缺失病历和关键记录的形成和提供义务人为上诉人甲医院,虽其提出因患者一方事后的抢夺等行为导致病历缺失,但其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甲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上诉人甲医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未支持患方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应予以纠正,改判甲医院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案启示

对于患方抢夺病历问题,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患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方有妥善保管病历的法定义务,面对可能存在的医疗纠纷,应防止患方抢夺病历。如果发生患方抢夺病历的情形,应立即采取报警、核对被抢夺病历的内容,列出清单,保存监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患方惩处,避免出现本案中无法举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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