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說說工傷認定那些事兒

老師寒假在家中佈置作業突發疾病去世屬於工傷嗎?工作期間遭第三人傷害是否可以認定工傷……針對這些勞動者關心的問題,4月29日,咱們就來聽聽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來解讀工傷認定的相關問題。

老師寒假在家中佈置作業突發疾病去世屬工傷嗎?

方某系南陽市某中學老師,負責高一年級英語教學工作。2018年2月8日,該校高一教學部作出春節放假前工作安排,要求各位任課老師寒假期間在網上完成作業的佈置和檢查。2月11日,方某按學校春節前工作安排,在家中佈置寒假作業時,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審理中該案承辦法官認為,在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時,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如果職工是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方某在家中佈置寒假作業,該行為既是為了學校和學生的利益,也符合學校作出的年度學生寒假放假前後教學安排,期間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是為了保護職工合法權利的立法目的,應視同工傷。

工作期間遇害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張某生前和桑某同系西峽縣某工地施工人員,因私人矛盾桑某對張某懷恨在心,2018年5月14日,桑某駕駛挖掘機吊卸貨車車廂內的鋼筋時頓生歹意,用挖掘機剷鬥猛砸在捆紮鋼筋的張某,致其當場死亡。

那麼張某是不是工傷呢?該案承辦法官認為,桑某系與張某因瑣事發生矛盾,遂懷恨在心,蓄意報復,伺機將張某殺害,可見張某遇害雖有暴力傷害結果,但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因此,張某的死亡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因公外出期間酒後猝死是否屬於工傷?

歐某系某公司職工,2018年9月經公司派遣到北京分公司出差,經領導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戶就餐。當晚,其他員工發現歐某意識喪失,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歐某屬酒後猝死。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歐某在外出工作期間飲酒後猝死,經鑑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醉酒標準,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是歐某符合酒後猝死。因此歐某不應認定為工傷,

因自身過錯發生事故屬於工傷嗎?

張某在南陽市某工廠上班。上班期間,張某沒有遵守工廠安全生產製度,違章操作導致自己腕骨骨折。張某傷愈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廠不服該決定,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補償”原則,其核心內容是,無論工傷的引起是否因勞動者本人的過錯、用人單位的過錯以及第三人的過錯,勞動者均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工傷認定不受事故責任限制,職工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論其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均可認定為工傷。(全媒體記者 楊青曉 通訊員 廖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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