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将于5月1日起实施

为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社会文明,提升全民文明素质,《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引发了很多长春市民的关注。

长春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创建指导处处长戴俊安介绍,《条例》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及推进社会和谐进步。为更好地巩固创建成果,强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系统化、针对性强的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各相关领域的规定进行整合,将成熟的政策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为我市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呈现新特点,文明程度快速提升,但一些不文明行为,诸如:车辆不按位停放、不礼让行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高空抛物和车外抛物;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乱贴乱写、乱发小广告;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吸烟等,已经成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顽症,通过简单的说服教育和舆论谴责很难有效制止这些不文明行为。因此,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对文明行为给予倡导和鼓励,对不文明行为给予约束和治理,从而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既必要,更重要。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尹奎杰教授介绍,《条例》的制定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吉大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研部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海平说,通过立法,让大家明确了行为的底线,也就是《条例》中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基本都是这些年来市民反映强烈,但是治理难度大的顽疾,比如说驾驶员不礼让行人、行人乱穿马路、随意抛洒、乱贴乱发广告等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