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一女子被怀集法院判处一年刑罚

日前

怀集县人民法院宣判了

一起“拒执罪”案件

以拒不执行裁定罪

判处被告人韦某华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说法 | 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一女子被怀集法院判处一年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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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韦某华、柳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签署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人韦某华、柳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分期偿还矿款及代收发票款122万元给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67元,该调解书由怀集法院予以确认。

然而,被告人韦某华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支付给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部分货款后,再未履行完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怀集法院申请执行,同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于同年7月24日裁定中止执行。

2018年6月,双方在怀集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人韦某华在于6月、中秋节前、春节前以及2019年6月,分4期向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但由于逾期未还第一期欠款,被告人韦某华于7月19日再次作出保证书,保证3个月内归还一、二期欠款,但至今仍未履行

2019年5月,怀集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追加韦某为被执行人,在87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人韦某华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于同年10月恢复执行。

在案件执行期间,被告人韦某华的微信显示有大额资金进出,且其未及时向法院汇报财产动向,并且被告人韦某华把名下柳州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其子翁某,其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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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怀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华对人民法院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肇法君,什么是“拒执罪”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什么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又是指什么?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后,肇法君提醒大家:

对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企图对抗法律权威

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必将采取

“零容忍”的态度

所有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

任何规避执行的

耍赖、逃避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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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怀集县人民法院

编辑 |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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