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直播带货卖“山寨手机”,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营销形态,受到广泛关注。直播带货在提升消费体验的同时,有时候也会因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引发纠纷。消费者在参与直播带货被骗后,应当如何依法维权?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直播带货案件:王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时,主播许某手持涉案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原价一万多元的手机只需四五千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加微信后询问价格、手机信息等,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王某收货后发现涉案手机为仿冒,要求退货退款,许某不同意并将王某拉黑。王某向直播平台官方投诉反映,直播平台称已对许某账户作出处理。后王某请假赴许某单位所在地,但寻找多日也未能找到许某。王某气愤不已,遂将许某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三倍赔偿购机款及合理支出。

9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作为主播及经营者,在直播中应当保证其所销售的涉案手机符合双方的约定,满足王某的使用需求。而经法院协查后确认,涉案手机为仿冒机,手机屏幕下部边框相较正品明显过大,手机使用时系统明显卡顿。许某自述曾使用过涉案手机,应对涉案手机的上述情况有所了解。但在交易过程中却明确告知王某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隐瞒事实告知虚假情况,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故许某应当承担退还购机款,支付三倍赔偿购机款及合理支出的责任。同时,考虑到涉案手机为仿冒机,如再次流入市场交易必将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予以收缴。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通过直播带货方式推销产品的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履行产品责任,严把直播产品和服务质量关,依法依约积极兑现售后承诺,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规范主播准入和营销行为,加强对商家的规范,为直播带货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消费者在参与直播带货购买相关产品时,在听取主播相关内容介绍后,应理性消费,通过正规电商平台进行购买,切勿进行私下交易,以免发生问题后维权困难。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刘承祖说,对仍然处于生长期的直播带货这一新业态,网络平台和主播应依法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注重提升服务质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营销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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