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照片在國外的圖片庫,是怎麼寫版權說明的?

因為將人類史上首張黑洞照片納入自家版權圖庫,中國最大的版權圖片交易平臺視覺中國遭到廣泛質疑。

4月10日晚間,“事件視界望遠鏡”項目(EHT)發佈了他們第一次拍到的黑洞照片,隨即這張照片出現在了視覺中國的圖庫中,圖片還被打上了視覺中國的Logo(標記)。這引發廣泛質疑。

EHT拍到的人類首張黑洞照片的版權本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圖片公佈不久後,視覺中國將此圖列為“版權所有”編輯圖片,該公司在回覆諮詢時還表示商業使用需付費。

這與黑洞照片真正的版權所有者歐洲南方天文臺(The 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的主張相反。包括歐洲南方天文臺、NASA等科研機構網站上通常都使用知識共享署名4.0(CC 4.0)國際許可協議,只需清晰可見地註明來源即可免費傳播。這次的黑洞照片也不例外。

那麼,對於人類拍到的首張黑洞照片,國外的大型圖片庫是如何寫版權說明的,他們有無出售照片的情況呢?

國外圖片庫的黑洞照片版權說明

全球第一大圖片庫Getty(蓋帝)的網站上,這張人類拍攝的首張黑洞圖片的右上角依舊標有售價,和遭到爭議時的視覺中國類似。黑洞圖片打上了Gettyimages的水印,不過在水印中註明了“Handout”,即“免費傳播”。

黑洞照片在國外的圖片庫,是怎麼寫版權說明的?

gettyimages

這張圖片右下方的版權說明中,版權一欄註明了“免費傳播”。使用限制說明為:“商業和市場營銷用途請與當地辦公室聯繫。英國、美國、愛爾蘭、加拿大(不含魁北克)擁有全部編輯類權利,其他國家/地區僅限新聞編輯類用途。請聯繫GettyImages獲取用於編輯類用途的公開傳播圖片,GettyImage不是版權所有者。使用該圖可能需要其它權限,最終由用戶自行負責。

德國之聲也關注到了Getty在這幅照片右邊區域的售價信息。截至德國時間4月12日上午,在Getty德國的頁面中,黑洞照片4K大分辨率版的開價為475歐元。

據德國之聲中文網報道,Getty Images的一名企業客戶服務代表承認,該網站為黑洞4K照片475歐元的開價是"系統錯誤",原因是該公司在這張圖片上沒有更改相關默認的系統設置。對於全球的新聞媒體來說,在報道中使用該圖不用支付任何費用。同時該客戶服務代表認為,目前沒有人有權將最新公佈的這張黑洞照片用於商業領域。

另外,澎湃新聞記者發現,歐洲新聞圖片社和法新社的圖庫中,也均將人類拍攝的首張黑洞圖片打上了自己的LOGO,並在版權說明中提及了自家的名字。

黑洞照片在國外的圖片庫,是怎麼寫版權說明的?

歐洲新聞圖片社

歐洲新聞圖片社(European Pressphoto Agency,EPA)網站上,黑洞圖片上打上了EPA的水印,對黑洞圖片的版權說明為:歐洲新聞圖片社/ 事件視界望遠鏡組織/僅限編輯類使用/禁止商用。(“EPA-EFE / 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 / HANDOUT EDITORIAL USE ONLY / NO SALES”)

黑洞照片在國外的圖片庫,是怎麼寫版權說明的?

法新社

法新社(AFP)圖片庫網站上,黑洞圖片上打上了AFP的水印,水印上註明了歐洲南方天文臺/法新社的名字。對黑洞圖片的版權說明為:僅限編輯類使用-必須註明“法新社圖片/歐洲南方天文臺”-禁止市場營銷和廣告推廣-作為服務提供給客戶。(“RESTRICTED TO EDITORIAL USE - MANDATORY CREDIT "AFP PHOTO / 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 - NO MARKETING NO ADVERTISING CAMPAIGNS - DISTRIBUTED AS A SERVICE TO CLIENTS”。)

值得一提的是,視覺中國引發爭議的黑洞照片,標註的即是通過法新社拿到的編輯類使用授權。

黑洞照片在國外的圖片庫,是怎麼寫版權說明的?

路透社

與上述幾個圖片庫都不同,路透社(Reuters)沒有給黑洞照片打水印,沒有在版權中提自己的名字,也沒有提僅限編輯類使用。

路透社圖片庫中,這張黑洞圖片版權說明為:這張圖片由第三方提供。禁止二次銷售。禁止歸檔。來自TPX每日圖片。(英文為:“THIS IMAGE WAS PROVIDED BY A THIRD PARTY. NO RESALES. NO ARCHIVE.TPX IMAGES OF THE DAY”。)

“僅限編輯類使用”是國外的法律概念

那麼,這些圖庫中反覆出現的“僅限編輯類使用”究竟是何種含義?如何使用圖片才算“編輯類使用”呢?

申駿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偲傑律師向澎湃新聞記者介紹,“僅限編輯類使用”是國外著作權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箇中國法律的概念,它與中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合理使用”的概念比較類似,但由於國家之間法律不同,二者並不是完全對應。

在美國版權法和英國普通法中,“合理使用”(fair use)的概念下,都有“僅限編輯類使用”的說法。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發現,“僅限編輯類使用”是一個出版領域的用詞,它是指在“合理使用”的基礎上,規定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用於新聞報道,評論、教育等公共類用途,與“商業用途”相反。而實際上,編輯用途和商業用途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如果出現爭議,只有法院才能最終裁決案件,而風險通常由出版商承擔。

在中國,“合理使用”即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合理使用,不用支付報酬。

諾浩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商保平向澎湃新聞記者介紹:這種情況包括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具體情況可見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

商保平同時說明,“即使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不必支付報酬,使用人也必須要及時註明作品的出處,否則會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知產律師:自媒體用圖原則性都構成商業使用

不管是中國還是外國,圖片用於新聞報道等公共類用途都可以算是“編輯類使用”,但在中國,自媒體用圖又應如何界定呢?

申駿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偲傑律師對此表示,“自媒體對圖片的使用原則性都構成商業使用。”

張偲傑介紹,圖片侵權的維權邊界在區分是否為合理使用,簡單說就是區分是否為商用,“現在的自媒體絕大多數是商業化運營的,用流量來變現,使用圖片對其文章的吸引力有幫助。所以自媒體對圖片的使用原則性都構成商業使用。”

諾浩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商保平律師表示,“自媒體平時需要從使用網上的大量圖片,如果想要避免侵權,最保險的方式是親自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也可以選擇與有圖片版權或有允許他人合理使用圖片權的網站進行合作,以轉移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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