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變敲詐勒索款,華為前員工被拘251天

離職補償變敲詐勒索款,華為前員工被拘251天

42 歲的李洪元沒想到,一筆 30 萬元的離職補償款會換來 251 天的牢獄之災。

李洪元於 2005 年 10 月入職華為,2018 年 1 月 31 日被勸退離職,離職前在逆變器銷售管理部工作。

據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2017 年 12 月到 2018 年 3 月期間,李洪元以向華為公司舉報部門主管在業務上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進行要挾,從部門主管處勒索人民幣約 30 萬。

2018 年 3 月 8 日,部門主管通過部門秘書的個人銀行賬戶向李洪元轉款約 30 萬元,交易摘要為“離職經濟補償”。

李洪元稱,這筆 30 萬的款項屬於“離職經濟補償”:他在華為工作長達 12 年,與公司協商獲得個人離職經濟補償款 331776.73 元,扣除稅金約 3 萬元,到賬約 30 萬。

2018 年 12 月 16 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洪元稱,罪名是“涉嫌職務侵佔”,12 月 28 日,補充報案罪名變為“涉嫌敲詐勒索”,報案人是其前僱主——深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證據是那筆從部門秘書個人賬戶匯出的、30 萬元的轉賬記錄。

2019 年 1 月 22 日,經檢察院批准,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李洪元的代理律師、廣東意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連喜認為,本案關鍵之一在於款項是通過私人賬戶轉出。“(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謝連喜說,李洪元的行為尚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按照法律規定,敲詐勒索罪的界定包括兩個要件,行為人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且要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手段,逼迫他人交付財物。

謝連喜說,李洪元不具備非法性和強制性兩個要件,“向公司提起的經濟補償是合法的,他本人也沒有進行威脅或要挾,逼迫對方交付財物。”

經過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後,2019 年 8 月 22 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次日,李洪元重獲自由。

據李洪元講述,不起訴的直接證據是一段兩個多小時的錄音。他與華為人力資源部門協商離職賠償,其中未談及任何以“舉報業務造假”來要挾獲取賠償。

李洪元為此失去了 251 天的人身自由。據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李洪元獲得了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約 10 萬元的國家賠償;同時會向李洪元原工作單位及其父親所在的工作單位發函,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下是《極晝》和李洪元的對話:

“我手上有證據,我不認為這項罪名會成立”

極晝:被拘留時,你在做什麼?

李洪元:2018 年 12 月 16 日一早,我一個人在家,警察上門把我的電腦、手機收走,問及犯罪事實,他們說是“涉嫌職務侵佔”。進派出所後,被告知,罪名變更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

2019 年 1 月 22 日,我收到了逮捕證,罪名是“涉嫌敲詐勒索”。直到 4 月份,檢察官跟我說,公司舉報我敲詐勒索 30 萬。

我還挺高興的,甚至還有點興奮。因為我手上有證據,我不認為這項罪名會成立。

極晝:“涉嫌敲詐勒索”的證據是什麼?

李洪元:那筆約 30 萬元的離職賠償(轉賬記錄),以及三個人的口供。這筆錢當時(2018 年 3 月 8 日)是由周某(部門秘書)從她的個人賬戶轉到我賬上的。

極晝:這約 30 萬元的款項具體是怎麼來的?

李洪元:這是稅後離職補償款。華為的勞動合同是四年一簽,2017 年底,我合同到期。當時我的主管和人力資源部門相關負責人都跟我表達了不再續簽合同的意見。

這是公司選擇,我尊重。我提出了 2N 的補償方案(注:2N 指的是每工作一年支付 2 個月的本人工資)。我在華為工作 12 年,應該補償 24 個月的工資。

我和人事談判的時間是 2018 年 1 月 31 號,長達 2 小時 12 分 24 秒,整個過程很愉快,有說有笑。我從來沒有談及任何舉報業務造假的事情,並且遵從要求籤訂了書面離職協議。協議上明確,我將在一個月之內收到 30 萬元的稅後補償款。

2018 年 3 月 8 日,我從老家返回深圳,到公司與人力資源部門簽訂了確認書,當天晚上,我收到通過部門秘書個人銀行賬戶轉過來的約 30 萬元。

極晝:通過私人賬戶轉賬離職補償的做法,合理嗎?

李洪元:我有一位前同事也是通過這種方式得到了離職賠償款。我以為這是公司在許可範圍內的一次變通行為。

極晝:你剛才提到內部舉報業務造假的事情。公司報案的事由,正是你以舉報部門主管和部門業務違規進行要挾,勒索人民幣約 30 萬。

李洪元:在逆變器業務部門工作期間,我發現了業務造假問題。2016 年 11 月 21 日晚間 10 點 24 分,我向公司發送了舉報郵件。

隨後,我察覺到我在工作中可能受到打擊報復。2017 年 7 月,我被徹底邊緣化。後來,我就隨身帶著錄音筆,這個習慣挽救了我。

2018 年 2 月 2 日,華為人力資源委員會發布了《對逆變器業務部業務違規責任人的問責決定》。不知道這份問責決定,是否是因為我的舉報導致,但證明我舉報的事實確實存在。

  極晝:做這個舉報的目的是什麼?

李洪元:我想過後果,但沒想過會以坐牢為代價。我當時以為公司高層會見我,給我一個說話的機會,以此來實現我的職業提升。

“我沒覺得怕,只覺得冤。我是一個實用主義者”

  極晝:從被拘留到被逮捕,你向警方提供過哪些證據?

李洪元:提審的過程中,我寫過一份“自辯書”。除此之外,最直接的證據是一段兩個多小時的錄音。

錄音內容,是我離職的時候和當時的人力資源部門相關負責人協商賠償金額的過程。我們談話並沒有涉及到任何以“舉報業務造假”來要挾獲取賠償金額的事實。

後來,我妻子在我朋友的電腦上找到了這段錄音的備份,作為證據提交到了檢察院。

極晝:在這期間,跟華為是否有過溝通?

李洪元:沒有。從去年 3 月 8 日拿到補償款至今,華為的人從未直接找過我。我妻子堅信我無罪,她也沒有去找華為(溝通調解)。

  極晝:在看守所,你的生活是怎樣的?

李洪元:我沒想到會在裡面待 251 天。

我一直處在等待之中,等家人幫我請律師。我妻子去找過法律援助律師,但那名律師認為我有罪。後來我妻子就蹲在深圳第二看守所門口,最終在那裡找到了代理律師。

4 月開始,律師每個月都會來和我深入溝通 1 次到 2 次,每次大概 1 小時,一共來了 56 次,律師一直堅信我沒問題。

(在裡面)我每天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發呆,思考我以後應該走怎樣的路。從法律角度講,我的遭遇從頭到尾就是一樁冤案,但從經濟學或者個人的角度來講,這可能是自找的,也可能是對個人價值的加持。

極晝:這段經歷,對你、家人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李洪元:在拘留期間,我爺爺去世了,90 多歲。我猜他肯定知道了我的事情。我妻子本來在老家照顧女兒,因為這件事,她到處奔波。直到現在,我們還不敢把事情告訴女兒,不過隨著網絡的曝光,估計她也知道了。

極晝:能談談你的個人經歷嗎?

李洪元:我出生在普通的工人家庭,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讀計算機專業。高考前在奧林匹克競賽中拿到浙江省賽區的第一名,這是我到現在都引以為傲的榮譽。

2005 年 10 月,我進入華為,12 年裡,我一直是基層員工,從未升過職。當時選擇這裡最直接的原因是工資高,2005 年,我在老家每月只能拿到 2000 塊工資,華為有 9000 塊。我一直是一個人在深圳奮鬥,女兒在老家長大讀書,妻子照顧家裡。

  極晝:整件事的過程中,有害怕或後悔過嗎?

李洪元:害怕?我沒覺得怕,只覺得冤。我是一個實用主義者。

極晝:你對未來有什麼計劃?現在最大的訴求是什麼?

李洪元:(從華為離職後)我沒有其它工作。我今年 42 歲,不適合去公司應聘,更適合創業。我在看守所裡遇到很多跟我有類似經歷的人,不敢說他們是冤枉的,但覺得能做點什麼,我希望未來能做一些跟司法平臺相關的工作。

我現在最大的訴求就是與華為高層達成一次溝通,但我們之間沒有溝通的橋樑。我的社會地位無法和他們溝通,我在想是否能夠藉助更大的資源來做成這件事情。當然,這裡有我的一點私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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