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須判我贏,我知道你家住哪兒!”

張志坪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京0101刑初3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志坪(曾用名張志),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於北京市,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北京市朝陽區;1998年6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09年6月26日刑滿釋放,2011年1月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17年3月10日被羈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趙常忠,北京市冠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東×××[2017]9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志坪犯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石青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志坪及指定辯護人趙常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6月張志坪因房屋租賃事宜,與北京市第五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張某(張志坪哥哥)、劉某(張志坪嫂子)發生糾紛,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一審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志坪意圖讓審理該案的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徐某、楊某等做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採取打電話、發短信、當面威脅等方式,攔截、騷擾、恐嚇法官;在2016年12月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後,張志坪不滿法院判決,繼續採取打電話、當面威脅等方式恐嚇法官,其具體行為如下:

1、2016年9月9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張志坪在本市西城區櫻桃二條即徐某法官的居住地,等待正接孩子回家的徐某,攔截法官讓其好好審理自己的案件。張志坪還曾用手機對徐某的女兒(學齡前兒童)拍照,曾持徐某女兒照片向周邊居民打聽徐某家住址。徐某於當日向西城法院民一庭負責人郭某法官彙報了有關情況並報警,白紙坊派出所隨後對張志坪進行了批評教育並記錄在案。

2、2016年9月西城法院指派楊某法官接替徐某法官審理張志坪一案。在告知變更承辦法官時,張志坪繼續威脅、恐嚇法官,並寫入法院談話筆錄。後被告人張志坪多次打電話、發短信對楊某進行騷擾,要求作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2016年12月6日,該案一審開庭後,在法庭讓其簽署文書過程中,被告人張志坪當眾對楊某法官進行辱罵、恐嚇,自稱知道法官住址,同時以法官被殺一事威脅楊某法官。

3、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張志坪致電最高人民法院12368的訴訟服務熱線,反映不服西城法院判決,稱若不解決訴求就要殺害承辦案件的法官。

4、2017年3月6日17時,張志坪在西城法院南區大門口滯留,要求法院解決其吃住問題,並威脅郭某法官,影響了西城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張志坪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張志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辯稱其沒有辱罵法官的行為,沒當面說要殺法官。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張志坪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張志坪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觀上具有悔過表現;張志坪已經年老,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張志坪訴北京市第五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張某(張志坪之兄)、劉某(張某之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城法院”)受理。在一審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志坪為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分別採取攔截、打電話、當面威脅等方式,騷擾、恐嚇審理該案的徐某、楊某法官;在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後,張志坪不滿法院判決,繼續採取打電話、當面威脅等方式恐嚇法官,其具體行為如下:

一、2016年9月9日17時許,被告人張志坪在北京市西城區櫻桃二條徐某法官的居住地院內,等待接孩子回家的徐某,攔截法官讓其好好審理自己的案件。張志坪還曾用手機對徐某的女兒(學齡前兒童)拍照,曾持徐某女兒照片向周邊居民打聽徐某家住址。徐某於當日向西城法院民一庭負責人郭某法官彙報了有關情況並報警,白紙坊派出所隨後對張志坪進行了批評教育並記錄在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6年9月9日徐某報案的情況。

2、徐某居住小區的監控錄像,證實2016年9月9日,張志坪在徐某居住的小區進行了2個多小時的蹲守,見到徐法官及孩子後,攔截法官。

3、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的一天16時許,我在西城法院南區審理完張志坪訴訟案後,我在法庭門口給家人打電話,讓家人去接孩子,我回到法庭後,張志坪對我說:“徐法官的孩子比較小啊,還真辛苦”。他說這些話,我心裡不太舒服,因為正常來講沒有當事人關注法官的家庭情況,我當時就有了後顧之憂。在此後的一天早上,張志坪來法院詢問案情的時候,他說早上在法院門口看見我騎車進門了,我當時心想他對我的上下班及生活怎麼這麼關注,心裡進一步出現顧慮。【法官驛站(ID:gxflqwx)整理】2010年9月9日17時許,我下班接孩子回來進入小區西門後走到頭準備拐彎的時候看見了張志坪,我當時比較吃驚,他迎著我走了過來,我停下車子,孩子坐在後座上,張志坪跟我說:“徐法官,你幫幫我趕緊判吧。”他希望我判他贏,我問他如何到這裡來的,來這裡做什麼,他說來找欠他錢的人,然後又把目光轉向我的孩子,並說孩子長得還挺好看之類的話,我當時對他的出現和他描述我孩子的情況產生很大的波動和擔心,我心想他是案子的當事人,有事應該到法院找我,我也沒有告訴過他我家的地址,他怎麼找到我家的小區呢,我心裡比較恐懼,為了確保安全,我沒有跟他說太多,讓他有事到法院找我去反映,於是我騎車帶著孩子就繞到了小區東側的樓門口準備上樓,我看他沒有跟過來。

當時有個院裡的老太太看見我說,有個男的來咱們小區有三四天了,每天下午四五點鐘在小區裡向街坊們打聽,還問街坊有個在法院上班的女的住在哪裡,還給人看他手機裡的1張小孩照片,問是不是法官的孩子。我聽了老太太這話,心裡更加恐懼,擔心張志坪要對我及家人不利,我趕緊帶著孩子從另一側的樓門上樓了。我通過走廊窗戶看見張志坪還在院內沒有走,我就給我們單位領導郭某打電話反映這個情況。當晚我趕到白紙坊派出所反映此情況。後來我通過查看小區監控錄像,發現張志坪當天下午2點多就到了我們小區,一直在小區等著我,大約當晚6點多離開小區。我感到十分不安,導致我不敢再審理他的案件,他雖然沒有直接說威脅我的話,但是說話的語氣讓我覺得他有威脅我的意思。經院領導協商決定該案變更承辦人為副庭長楊某。

4、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徐某哭著給我打電話說案件當事人張志坪在她家樓下攔住她,指著自己手機裡的照片說:“這是你家小孩嗎?長得挺漂亮的,我這個案子你得快點辦呀。”

我聽了這事後就帶著徐法官到派出所報案。這是我第一次知道張志坪。當時徐某法官情緒激動,此事造成2天后無法開庭,之前發生昌平馬某法官被報復殺害的事件,有些女法官知道這事後比較擔心,感覺法官職業風險較大,在一定時間內影響了庭里正常工作。

5、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的一天,法官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讓我們在法庭外面等一下,當時門沒有關緊,我在法庭外聽到法官問張志坪:“你為什麼跟蹤徐某法官?”張志坪回答:“是偶遇的,如果判決對我不利,你們法院院長等著。”法官說:“你把你說的話寫下來。”這個案子開始是徐某法官審理,張志坪對徐某法官在庭審現場不尊重,挑釁說:“你不就是掙錢比我多嗎?他們託人了吧?”再加上在法院聽到張志坪跟蹤徐某法官的事情,所以我認為可能是張志坪影響徐某法官審理案件了。

6、被告人張志坪的供述以及在白紙坊派出所的詢問筆錄,證實2016年6月,我到西城法院南區起訴第五建築公司。【法官驛站(ID:gxflqwx)整理】我屢次給徐某法官打電話騷擾,還尾隨她下班到其居住地騷擾她,希望採取這種方式給徐法官施加壓力,支持我的訴訟請求。2016年9月初的一天,我到西城區櫻桃二條,碰見了徐某法官及其女兒,我說:“小朋友挺漂亮的,我的案子您給我催著點,我會真心感謝您的,我現在沒有房也沒有錢,您每次都是告訴我和領導反映,但是一直沒有結論,也不結案。”徐法官說:“行,你來幹什麼?”我說:“我上這裡找人要錢來了。”我在小區裡問附近居民徐法官的住址,因為她對我的案子有偏袒,我希望和她好好說說,我用手機拍了1張徐法官女兒在玩健身器的照片,我就是拍著玩,照片我已經刪除了。櫻桃二條我一共去過2次。我這麼做就是想以這種方式給徐法官施加壓力,希望她能夠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二、2016年9月西城法院指派楊某法官接替徐某法官審理張志坪的案件。在法院告知變更承辦法官時,張志坪繼續威脅、恐嚇法官,並寫入法院談話筆錄。後被告人張志坪多次通過電話對楊某法官進行騷擾,要求作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2016年12月6日,該案一審宣判後,在簽署文書過程中,被告人張志坪當眾對楊某法官等人進行辱罵、恐嚇,自稱知道法官住址,同時以法官被殺一事威脅楊某法官。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西城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郭某提供的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6月,西城法院受理張志坪訴北京市第五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張某、劉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志坪跟蹤、尾隨承辦法官徐某,數次到徐某法官居住的小區打探住址及孩子情況,徐某感到人身安全受到極大威脅,精神壓力巨大,原定的庭審被迫取消。後本案調整了新的承辦法官楊某,楊某在審理此案過程中也多次受到張志坪不同方式的威脅恐嚇,審判工作受到了嚴重影響。

2、談話筆錄,證實2016年9月12日上午,郭某法官與張志坪談話時,告知張志坪其行為干擾了徐法官的正常生活和日常工作,法院對該案更換審判人員,張志坪稱:“如果你們判我輸了,我死了都要找你們,跟你們,我不怕。之前我是打聽到徐法官的情況的。如果法院的判決不公平,院長我也要跟蹤。”

3、庭審錄像,證實2016年12月6日,該案庭審前後,張志坪對楊某等人有威脅、恐嚇、侮辱性言語。

4、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張志坪曾跟蹤尾隨案件原承辦法官徐某,徐法官感覺家庭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我被確定為此案新承辦人。我也被原告張志坪恐嚇,擾亂工作秩序,被人身威脅。2016年10月我開庭審理張志坪案,張志坪打我的手機對我威脅說:“你必須判我贏,我知道你家住哪兒,我饒不了你,你等著瞧。”後來張志坪又多次給我打電話,對我進行威脅。2016年12月6日,一審宣判駁回張志坪的訴訟請求,張志坪當場表示對結果不滿,對我進行辱罵和威脅,有法庭審判紀實光盤為證。張志坪多次言語威脅,我也提高注意並提醒家人注意安全。因為2016年初昌平法院馬某法官被原告報復遇害,我們法院遇有此事也讓法官提高警惕,我在審理案件時心裡也有顧忌,特別是張志坪言語中透露出的意思,讓我們在宣判時感受到壓力,擔心報復。

5、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徐某提出更換張志坪案的承辦人,院裡安排了楊某法官做此案的承辦人。我和張志坪做了一次談話,告知張志坪更換了承辦人,對張志坪跟蹤徐某法官的行為進行口頭訓誡並製作了筆錄,張志坪在筆錄中稱:“如果敗訴,審判員跟,院長我也要跟”。最後他還在筆錄中籤字了。後來張志坪打我的手機說:“如果判決對我不利的話,你們就考慮後果吧。”他打電話都是說這些話,找我和楊某法官,催開庭審判,想讓我們判他贏,如果不判他贏就讓我們等著。2016年12月份,楊某法官對張志坪案庭審宣判過程中,張志坪在法庭上用馬某的事威脅楊某。

6、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2月6日,張志坪案宣判,張志坪在法庭內言語威脅楊某法官。在宣判前,張志坪對楊某法官說:“你得好好給我判,要不我天天跟蹤你!”持續了1分鐘左右。在宣判過程中,張志坪安靜地聽取了宣判結果。楊某法官判張志坪敗訴,在宣判後,張志坪不服,起身指著楊法官謾罵道:“你真是個糊塗法官,你這是瞎判。”我看到張志坪在庭審宣判現場多次起身用手指著楊某法官辱罵,還對幾名法警進行了語言侮辱,後來張志坪被法警控制住了,但是他還是持續不斷地起身用手指著楊某法官辱罵。

7、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方、我和我愛人、楊某法官等人在進入法庭的時候,還沒有落座,張志坪就揚言說:“我是大刑出來的,如果今天對我不利,你們都等著!”他還指著楊某法官說:“他們給你多少錢,你收受多少賄賂?”法官在最終宣判後,張志坪在法庭上說法官:“你們都是糊塗法官。”法官說:“你不要汙衊法官,也不要汙衊我的同事!我們已經就你的案子更換過法官了。”張志坪在現場還罵我來著,法官現場嚴厲斥責他不要進行人身攻擊。後來張志坪用手晃動桌上的銅牌,並說:“我要砸你們所有的人。”法官當時讓我們趕緊簽字,不要理會張志坪,我們就在相關文書上面簽字,我看見張志坪走到審判席旁用手指著楊某法官說:“糊塗法官,糊塗法官。”張志坪當時還衝著現場的法警挑釁說:“你們不就是掙3000塊錢嗎?怎麼著,你來呀,再多法警也沒用!

8、被告人張志坪的供述,證實法院將承辦案件的法官更換為楊某,我內心一直認為我自己是對的,認為我是原告就應該判我贏,但最終楊法官判決駁回我的訴訟請求,我生楊法官的氣,在法庭上語言威脅過楊法官,但是我的行為沒有起到效果,最後我又找郭某庭長說明此事,我多次打電話給她,並且施加壓力希望她能改變楊法官的判決,沒有起到作用。

三、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張志坪致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熱線,反映不服西城法院判決,稱若不解決訴求就要殺害承辦案件的法官。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最高人民法院熱線電話錄音,證實2017年2月27日,張志坪向最高人民法院熱線電話反映案件問題的過程中,稱:“我發完低保就跟蹤他,我就殺了他,我死了要帶著一個。

2、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出具的來電情況、工單詳情、電話記錄,證實2017年2月27日,張志坪因合同糾紛案致電最高人民法院熱線,在電話中有“若不給解決問題就殺害承辦案件的楊法官和郭法官,讓法官陪葬”等言語的情況。

3、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27日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轉來情況通報,當日張志坪給最高人民法院熱線打電話,反映自己的訴訟情況和居住、生活困難的情況,並在電話中多次揚言不給解決就殺害法官,讓法官給自己陪葬。3月3日,孫某在辦公室接到張志坪的電話,談話過程中張志坪提到要跟隨我和楊某法官。張志坪語言攻擊、恐嚇法官對我們的安全構成威脅,對我們的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4、被告人張志坪的供述,證實我撥打最高法院熱線電話,我認為這是法院的最高機構並且管理法官,我在電話中多次揚言要殺楊法官,其實就是嚇唬對方,希望能夠引起領導重視,能夠改判。

四、2017年3月6日17時,張志坪在西城法院南區大門口滯留,要求法院解決其吃住問題,並威脅郭某法官,影響西城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110”接處警記錄、受案登記表,證實2017年3月6日、3月7日郭某報案的情況。

2、西城法院南區門前錄像、民警執法錄像,證實2017年3月6日17時許,張志坪到西城法院南區上訪,郭某在接待張志坪的過程中,張志坪有侮辱性言語,張志坪身披被子在法院門口滯留。民警出警後,張志坪使用威脅言語,稱“以死換回公平”、“我判過刑”、“想找地方吃住”。

3、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6日17時許,張志坪給我打電話要求我接待他,我和孫某到門口見了他。因法院17時停止安檢,所以他就沒有進法院。在門口,他說案子已經從二中院回來了,我說讓他等通知,等案卷回來後重新安排審判員重審,他說:“

不行,我現在沒吃沒住了,你們把我的房子弄沒了,我就吃住在法院了,要不然我就跟你回家。”我就跟領導彙報,領導說報警、報政法委。民警到場後做了張志坪的思想工作。

4、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6日17時許,張志坪來到西城法院南區門口給郭某打電話,要求見法官。郭某法官就到門口見了他,我跟著一起去了,在法院門口見到了張志坪,他將二中院的裁定給我們看了,我們告知他二中院把裁定和案卷發回我們院後,我們再按照程序正常審理。張志坪跟郭某法官說要法院給他解決吃住問題,現在生活沒有著落,活不下去了,只能找法院,還說要是解決不了只能跟著郭法官。後來我們又勸說了一會,他還是不走,我們就報警了,民警對他進行勸說。張志坪一直在法院門前沒有離開,出去的車輛他都要看一下,一直到21時許我們下班回家他還沒有走,他披著棉被逗留。我曾在郭法官辦公室幫郭法官接過張志坪打來的電話,有錄音,他就是要找郭法官,說這事解決不了就跟著我們。

5、證人李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3月6日16時許,我看到有個中年男子裹著被子獨自一人在西城法院南區正門口旁邊的地上坐著。我見過這名中年男子3次:第1次是2016年10月份,我從他身邊經過時,他和別人說在打官司;第2次是距離第1次沒隔幾天,我又看見他了,他在法院南區門口瞎轉悠;第3次就是2017年3月6日這次,這3次都是16時左右看到的。

經辨認照片,李某辨認出張志坪就是該男子。

6、被告人張志坪的供述,證實2017年3月6日17時許,我披著被子去了西城法院南區,法警沒讓進,我讓門口的法警叫了郭某庭長,後來郭某庭長和另一名法官出來在法院門口接待了我。我對郭某說:“我現在沒吃沒喝沒地方住,是你給我造成的,你得管我,下了班我跟著你。我就在門口等著。”後來法院報警了,警察來了告知我不要有過激行為,然後他們就走了,我一直等到很晚才走。本來我想3月10日找高院或者中紀委反映問題,後來派出所聯繫了我,我就被帶到了派出所。

另查明,2017年3月10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張志坪在豐臺區大紅門橋附近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還提供了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

1、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工作記錄,證實被告人張志坪到案的情況。張志坪在到案過程中與民警有電話聯繫,但其並不知道公安機關正在調查其涉嫌犯罪的情況。

2、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實原告張志坪、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張某、劉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審判情況。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證,證實徐某、郭某、楊某、孫某的身份情況。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信、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張志坪的身份和前科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志坪為達到個人目的,採用跟蹤、言語威脅等手段,多次辱罵、恐嚇法院工作人員,嚴重影響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志坪的指控成立。關於被告人張志坪對其行為的辯解,經查,在案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張志坪實施了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為,且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其辯解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其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本院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秩序,對被告人張志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志坪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林梅梅

人民陪審員 鍾啟龍

人民陪審員 襲菊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佟 飛

書 記 員 徐一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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