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這四男一女被判刑!他們做的這些事讓人噁心

巴林左旗掃黑除惡首例“軟暴力”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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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人明知其高利放貸行為不合法,在貸款沒有如期清欠的情況下,僱傭社會人員幫忙討債。討債人員剃著光頭,露出彪悍的紋身,穿上“欠債還錢”的馬甲,拉起“欠債還錢”的橫幅,意圖給受害人施加壓力。如果受害人報警,討債人員也知道趕緊把馬甲和橫幅收起來。但是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嚴厲打擊面前,脫了馬甲也不好使。4月10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國某甲、國某乙、邢某某、蔣某某、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不等。

赤峰這四男一女被判刑!他們做的這些事讓人噁心

法院審理查明,吳某某(綽號吳二丫)在巴林左旗從事高利放貸活動,為逃避法律追究,其製作的借款合同上從不寫明利息。據受害人舉報,其實際月息均在3分以上,有的甚至達到1角,此外還要給付幾千元的“手續費”。雖然放款速度快,但是貸款人不久就會發現,自己掉入了無底洞,很多人疲於拆東牆補西牆,迫不得已成為“老賴”。由於國某甲已經在替人討債方面積攢了一定的名氣,從2015年到2017年,吳某某僱傭國某甲為其討債,吳某某提供食宿、交通費、好處費,或者依討債效率(多少天追回一筆貸款)按比例給討債人抽成。國某甲對此駕輕就熟,甚至還註冊了公司,以“商貿公司”的名義從事小額貸款和討債生意,他自然不能拒絕吳某某這單業務,馬上糾集了老搭檔國某乙、邢某某、蔣某某等人。討債方式一如既往,就是翻著花樣“嚇唬”人,效果經過檢驗,還能讓自己不至於陷入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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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9年4月9日實施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嚇唬”明顯屬於“軟暴力”的範疇。“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此案中,被告人的討債手段不外乎以下五種:

1.上門鬨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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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被告人會先和受害人電話溝通,溝通不滿意或者對方不接電話,他們就按照吳某某提供的地址,直接開車到受害人的家中、單位、經營場所,穿馬甲、拉橫幅,高聲叫喊:某某還錢!氣氛越熱烈、受害人越丟人,效果就越好。秉著“早起的鳥兒有蟲吃”的古訓,往往早晨四五點鐘就起來圍堵受害人,讓很多受害人及家屬膽戰心驚。有時他們還徑直找到受害人單位的領導,試圖讓領導給受害人施加壓力。據受害人劉某某陳述,因不堪被告人的滋擾,其妻子因此與其離婚。

2.威脅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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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受害人制造更大的心理壓力,被告人非常樂意公開自己搜索的信息,直接告訴受害人其家屬在哪工作,孩子在哪上學,直言不還錢就去單位以及孩子的學校拉橫幅,“讓大家都知道你是個‘老賴’。”甚至威脅“送花圈”、“在床上撒尿”等等。說話語氣更是不能慫,狠話、髒話如“大珠小珠落玉盤”,乾脆響亮。但是山外有山,他們也曾被一個女受害人直接罵出了家門。

3.跟蹤貼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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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不動,我不動,敵若動,我先動。受害人在單位,他們就趴著窗口瞅你,像演恐怖片一樣,讓你心神不寧;受害人開車出去辦事,他們攔停後就坐進受害人的車裡,你去哪我去哪,到了飯口,還讓人家管飯。

4.拉橫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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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幅的提供者是個未解之謎,國某甲說橫幅是吳某某給的,吳某某說她不知道。印著“xxx欠債還錢”的橫幅有三四米長,他們曾經在某單位樓下展示過,因此被公安幹警警告。此後他們學乖了,手裡掐著橫幅,給受害人展示一下,但一般不再展開懸掛。因為成本的問題,先前的受害人還錢後,他們就把橫幅上的受害人名字扣掉,只保留“欠債還錢”四個字。畢竟要不回錢的情況也挺多,而且國某甲認為吳某某挺“蒼”(狡猾世故),不得不處處“開源節流”。

5.穿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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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甲的來源同樣是個未解之謎。馬甲只有一件,白底黑字,非常醒目。同時像執行死刑犯一樣,在上面用紅筆劃個“×”。馬甲也是個隨時切換的常規武器,受害人一報警就藏起來。可見,被告人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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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時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國某甲等人還替巴林左旗的“嘉禾”、“三佳利”等小額貸款公司討債。“嘉禾”、“三佳利”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者此前已經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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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僱傭國某甲、國某乙、邢某某、蔣某某採取攔截、辱罵、糾纏、鬨鬧、跟蹤貼靠、拉橫幅、穿馬甲等“軟暴力”方式強行索取債務,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的構成條件,應按照惡勢力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某僱傭、指使他人實施犯罪,被告人國某甲糾集、組織他人實施犯罪,均系本案主犯。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依法

判處被告人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個月,並判處沒收犯罪工具,追繳被告人非法所得財產。


來源: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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