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銀行疑存誤導銷售?山西省一女士敗訴

4月28日,近日裁判文書網顯示,山西省介休市的裴海燕女士與山西信託的一場曠日持久的信託合同糾紛以投資人血本無歸告終。


光大銀行疑存誤導銷售?山西省一女士敗訴


2013年2月, 裴女士在光大銀行太原分行新建路支行用300萬本金購買了一款山西信託發行的信託產品——“山西信託˙信裕15號(第一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裕15號”)。”信裕15號”資金規模為5億元,期限12個月,到期後可將期限再延長6個月。

然而該信託計劃延期6個月後仍然無法兌付,投資者無法收回本息。裴女士認為山西信託沒有盡到受託人的責任,光大銀行沒有履行託管責任,遂將前者訴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一審結果是證據不足,判決裴女士自行承擔損失。裴女士遂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亦被駁回。

光大銀行疑存誤導銷售?山西省一女士敗訴

信託銷售人員聚集地

裴女士:理財經理承諾保本保息

裴女士表示,2013年2月初,自己去光大銀行太原分行新建路支行辦理業務,當時光大銀行的理財經理告訴她,有一款針對高端客戶的穩健理財產品,收益可觀,安全性高,沒有風險,機會有限要抓緊認購。

裴女士稱當時自己向理財經理強調只購買保本保息的產品,而光大銀行的理財經理告訴她,這款理財產品之前發行過,不會有問題。裴女士以為是固定收益類產品,因此在2013年2月7日在沒有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情況下簽字委託劃款,認購了人民幣300萬元。

(小編:現在認購信託產品都需要做到“雙錄”,即錄音錄像,充分揭示信託投資風險。如果當時有錄音錄像,相信誰說了假話,一下就清楚了。)

過了十來天,理財經理通知裴女士去取合同,並告知裴女士該填寫的部分,並稱不用看只需要簽字即可。該理財經理還表示,光大銀行是央企,山西信託是省原國企,投資的是山西省最大的民營煤炭企業集團,不會出現風險。

然而,“信裕15號”在2013年7月最後一次分配收益後,投資項目出現問題,至今未能兌付本金和收益。裴女士的300萬本金和相關利息無法收回。

光大銀行:系信託合同糾紛 與光大銀行無關

光大銀行表示,本案系信託合同糾紛, 信託公司是否違反信託合同約定的管理職責、處理事務不當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是信託合同當事人,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合同主體。

光大銀行還表示,裴女士簽署和知悉《投資人聲明書》、《合格投資人資格確認》和《認購風險聲明書》,已瞭解信託風險,瞭解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自主決策認購信託計劃和簽訂信託合同,因信託計劃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自行自擔。

山西信託:已恪盡職守 委託人應自行承擔損失

山西信託表示,任何投資均有風險,委託人裴女士與山西信託簽約時,山西信託已就投資風險向委託人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委託人也完全知悉投資風險自擔,故委託人應依約自行承擔投資損失。

(小編:信託合同和說明書裡面對信託投資風險進行了充分的說明,但是小編估計裴女士在認購簽字完畢後,都沒有認真閱讀過合同和說明書。說明投資者存在盲目投資的行為,偏信了銀行客戶經理。)

山西信託作為“信裕15號”的受託人一直恪盡職守、審慎有效地履行管理義務,無管理過錯,不應向委託人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證據不足無法主張賠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法院認為裴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山西信託履職不當,因此無法支持裴女士主張山西信託賠償其本金損失300萬元和相應收益的請求。此外光大銀行等也非合同相對人,亦無法支持裴女士向光大銀行等主張權利。綜上所述,該法院駁回原告裴海燕的訴訟請求,且案件受理費40700元,由原告裴海燕負擔。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表示,原告裴海燕在《信託合同》及《認購風險申明書》中委託人一欄簽字,且被告山西信託已在《信託合同》中設置專門章節並加以粗體字體重點對本案所涉信託計劃的風險進行了提示和說明,並說明了信託資金的具體用途,《認購風險申明書》中也說明了本計劃僅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委託人,被告山西信託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這均說明原告裴海燕已知曉本案信託計劃投資風險並自願承擔。

裴女士後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亦被駁回。

光大銀行疑存誤導銷售?山西省一女士敗訴

作者:灰 灰

來源:新 浪 財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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