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票員“打死”送站老人被判兩年:老人無票不聽勸阻,檢票員鬥毆中持棍致其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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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1月12日,高鐵檢票員“打死”送站老人案在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宣判,被告人裴某璟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2年。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2月11日,55歲男子鄧大楣及家人因送客進站與檢票員裴某璟發生肢體衝突,後鄧大楣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裴某璟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同年7月4日,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指控裴某璟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判決書顯示,該案中,裴某璟與被害人一方因無票進站送車問題發生爭執後,到檢票口外廣場上相互鬥毆混亂中裴某璟擊傷被害人。裴某璟事先並不知道被害人有特殊體質,只有毆打他人的故意,沒有意圖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損傷的刑法上的傷害故意,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鄧大楣之子鄧自立表示,將依法向檢方提起抗訴申請。

因無票進站起衝突

死者倒地後被告撥打110

據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1日8時40分許,被害人鄧大楣 (男,歿年55歲)與其妻子陳某、小兒子鄧自仲(以上人員均為無票人員)一起來到海南省樂東縣尖峰高鐵站,送其大兒子鄧自立一家進站乘車。

鄧大楣、陳某與鄧自立一家先行通過該站實名制驗證驗票口,前往安檢口。當隨後而至的鄧自仲通過驗票口進站時,因其無票被正在值班的客運員被告人裴某璟阻止。

鄧自仲不聽勸阻,與裴某璟發生爭執。鄧大楣、陳某等人聞訊立即返回驗票口處,與裴某璟進行爭吵,鄧自立在旁用手機對著裴某璟拍攝。執勤民警周文華上前詢問情況,予以勸解,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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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爭執後,裴某璟用左手臂摟住鄧自仲向站前廣場走去

為不影響其他旅客檢票進站,裴某璟從工作臺後走出,示意圍聚在驗證驗票臺前的鄧自仲一行人跟他到進站口外的站前廣場上解決問題。走出進站口大門時,裴某璟先用左手拉著鄧自仲的右手臂,後又用左手臂摟住鄧自仲向站前廣場走去,民警周文華緊隨其後。

在站前廣場上,雙方繼續爭吵,裴某璟因不滿鄧自立一直用手機對著自己拍攝,遂將其手機拍落,鄧自立隨即揮拳擊向裴某璟臉部,裴某璟予以還擊,鄧自仲上前幫忙,雙方揮拳互毆,在旁的鄧大楣、陳某夫婦見狀,亦上前拉拽裴某璟,裴某璟用力甩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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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鄧自立拍攝視頻後,裴某璟上前阻攔

期間,裴某璟發現自己鼻子被打出血,遂彎腰撿拾起放在特保立崗臺和警用三輪摩托車之間地面上的一根黑色橡膠防暴警棍朝被害人一方揮舞。在雙方相互打鬥的過程中,鄧大楣突然倒地,後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11時46分確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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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大楣死因鑑定

經鑑定,鄧大楣符合在慢性腎炎及腎衰竭的基礎上,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致循環、呼吸衰竭死亡;發生糾紛及毆打可以誘發其心臟病急性發作,根據參與度分級標準,誘發因素在死亡中所佔比例為10%—30%;鄧大楣、裴某璟、鄧自立所受損傷均評定為輕微傷。

案發後,被告人裴某璟留在現場,並撥打110電話。

雙方爭議:被告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檢方以故意傷害罪指控裴某璟的同時還提出,該案屬於被告人裴某璟在正常履職中發生,雙方均存在過錯;案發後裴某璟能留在現場,配合公安調查取證,有悔罪表現;裴某璟的行為雖然客觀上誘發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顯然不是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建議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並報最高院核准。

鄧大楣家屬代理律師稱,同意公訴機關認定的罪名,但不同意檢方的量刑建議,“懇請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代理律師認為,裴某璟的行為不構成自首;且不認罪、悔罪,沒有獲得被害人諒解;本案不屬於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犯罪的情形,被害人未實施激化雙方矛盾的行為。

家屬另一代理律師則提出,被告人裴某璟使用拳頭、警棍毆打被害人鄧大楣的頭部及太陽穴,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且不具有自首情節,建議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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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大楣短暫昏迷後甦醒,數次嘔吐

最先與裴某璟發生口角的鄧自仲表示,自己在進檢票口被攔下,“我跟工作人員說送人後馬上出來,說完就往安檢口走。”“因為以前送人,也可以送到安檢口的。”鄧自仲稱,這時工作人員(即裴某璟)就站起來指著我說“你再不出去,我就搞死你全家”。

裴某璟則辯稱,其與鄧大楣一家發生爭吵是因為對方先出言侮辱其家人,也是鄧自立先動手打其鼻樑,使得鼻子流血,才有之後的互毆,不是故意傷害;整個衝突過程中自己沒有用拳頭、警棍毆打過鄧大楣,其撿起警棍是想到鄧自立;向被害人家屬致歉,希望早日迴歸社會。

裴某璟的辯護律師為其提出無罪辯護。其稱,裴某璟沒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有傷害的客觀行為,從被害人參與糾紛中到其坐到地下,整個過程時間很短,對於被害人輕微受傷後心髒病發作最終死亡,裴某璟無法預料,被害人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

“如果合議庭認定裴某璟有毆打被害人的行為,本案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相對合適。” 裴某璟辯護律師稱,裴某璟沒有積極追求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損傷的主觀故意,屬一般毆打行為,其傷害行為不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判決書顯示,針對控辯雙方就該案定性與量刑存在的爭議,法院綜合評判認為,被告人裴某璟的人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認定,被害人鄧大楣所受輕微傷系被告人裴某璟的行為所致,但其沒有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損傷的主觀故意,對被害人死亡只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法院稱,裴某璟與被害人一方因無票進站送車問題發生爭執後,到檢票口外廣場上相互鬥毆混亂中裴某璟擊傷被害人。裴某璟事先並不知道被害人有特殊體質,只有毆打他人的故意, 沒有意圖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損傷的刑法上的傷害故意,本案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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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法院解釋,在互毆案件中,受憤怒情緒影響,各方的行為均具有攻擊性且易失控,致對方受傷或死亡的風險客觀存在。這就要求行為人承擔避免毆打力度過大而導致對方處於危險狀態的義務,一旦發生危害後果,行為人就可能因未履行注意義務而構成過失犯罪。

而就該案而言,裴某璟作為一名心智正常、體形高大的成年人,應當預見擊打他人可能產生危害後果,甚至導致死亡,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此外,裴某璟的行為對被害人雖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後果,但其行為誘發了被害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兩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實施該行為的裴某璟應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該案量刑部分,法院指出,被害人鄧大楣屬特殊體質,被告人裴某璟的行為雖然客觀上誘發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不是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被告人裴某璟在正常履職時,被害人一方不遵守鐵路運輸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站送客,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案發後裴某璟打電話報警,並留在現場,可視為自動投案。綜合考慮,可認定被告人裴某璟犯罪情節較輕。

法院認為,被告人裴某璟在與被害人鄧大楣一方四人爭執打鬥過程中,應當預見擊打他人可能產生危害後果,甚至導致死亡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對裴某璟辯護人所提“案發事出有因、裴某璟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等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裴某璟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編輯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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