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张文波分享治疗导脑梗死

患者因头晕18小时到昌平区X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供血不足,椎基底动脉系统;2、脑梗塞;3、短暂性脑缺血发作;4、高血压病1级D;5、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6、神经性头痛。

7月10日患者单XX开始出现头痛并逐渐加重并伴有呕吐,因此昌平区XX医院将患者单XX转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脑出血,破入脑室及蛛膜网下腔;2、多发腔隙性梗塞;3、脑白质脱髓鞘变性;4、脑萎缩。”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对原告治疗存在过失,经鉴定不能排除该过失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包括被告的过失行为在内的多种因素综合所致,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鉴定结论,原告属于一级伤残,为完全护理依赖,依据其医疗过错程度,北京市昌平区XX医院赔偿各项赔偿共计二十五万零一百九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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