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制投訴舉報人濫用行政訴權?

投訴舉報制度設立的初衷之一是為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社會共治的積極性。由於相關制度建設尚在完善中,因此出現了部分投訴舉報人以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為目的,通過惡意投訴舉報變相對商家施壓,一旦不成功便提起復議和行政訴訟,進行“纏訴”等現象。這種濫用程序性行政訴權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穩定。

投訴舉報人依法享有哪些行政訴權?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的相關規定,筆者將投訴舉報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訴權歸納為兩個部分。

一是投訴部分。投訴屬於民事訴求,《辦法》明確對投訴採用行政調解程序,規定所有市場監管領域內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均可適用行政調解。行政調解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參加,市場監管部門作為中間調解人,遵循《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主要負責審查證據,依證據處理投訴。對於投訴,投訴人對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受理告知行為(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及履行在規定時限內組織調解的行為有複議權和訴訟權。

二是舉報部分。《辦法》明確了舉報對應的行政執法程序,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舉報的內容依法進行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舉報人依法給予答覆。監管部門的答覆屬於對舉報涉嫌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理的相關告知行為,屬履行告知義務。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還應自作出是否立案(立案時限也要符合程序規定)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舉報人對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前述兩項告知義務及依法給予獎勵的行為有複議權和訴訟權。由於舉報是行政法律關係,執法部對違法行為作出調查、處罰,是出於對不特定公眾利益的保護,並不對舉報人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在舉報的行政法律關係中,調查、處理被舉報主體行為,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並沒有產生、創設、改變或者消滅舉報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產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中關於“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相關精神,除法律、規章有明確特殊要求外,被舉報人不是行政部門舉報處理結果法律上的利害相關人,對行政處理結果依法不享有複議權及訴訟權。

如何有效規制濫用行政訴權行為

確定利害關係人,有效制約舉報人濫用行政訴權。現實中,執法部門在應對複議和訴訟時,往往僅考慮查找依據證明本單位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因而疏忽了對方訴權。而部分司法機關由於業務和法理認識偏差,容易“疏忽”或迴避對方的訴權直接進入實體審查。因此,監管部門需先確定利害關係人。在投訴領域規制投訴人濫用行政訴權時,如果有證據顯示消費者存在以追求高額經濟賠償為目的,多次重複惡意投訴等行為,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投訴受理後,投訴人僅對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受理告知行為及在規定時限內組織調解的行為有複議權和訴訟權。對此,投訴業務承辦人員必須充分掌握,並在回覆材料中明確告知投訴人該2項救濟權利。如果出現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終止調解後,依照《行政複議法》第8條第2款規定,投訴人可選擇其他途徑解決。在舉報領域規制投訴人濫用行政訴權時,舉報人僅對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受理告知、實名舉報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義務及舉報獎勵的行為有複議權和訴訟權。一旦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後,下級執法部門應及時與上級複議機關進行溝通,對相對人的訴權合法性進行審核。

優化流程提高處置效率,推行要素統一的格式文書。建議與相關業務部門協商探討,協力助推投訴舉報處置工作規範化、標準化、程序化、高效化,化解工單流轉交辦慢、回覆不及時、辦理時限超期等突出問題,提高投訴舉報工作處置效率,避免因程序類瑕疵等引發不必要的複議訴訟。加強法制審核,例如針對疑似職業投訴舉報人的投訴舉報回覆,推行要素統一的文書格式,承辦部門按基本格式起草好回覆材料後,再交由法制部門審核,對程序、證據和實體履責描述情況等進行把關,全方位準確適用法律,避免文書內容存在瑕疵帶來的“鑽空”行為。探索建立投訴舉報異常名錄,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制度。建議對長期、頻繁通過惡意投訴舉報,大量提起復議和行政訴訟,進行無理“纏訴”的疑似職業投訴舉報者,建立異常名錄,逐步積累相關信息,重點規制異常名錄名單人員濫用行政訴權。近期已有部分地區試行“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制度”,其目的之一也在於規制部分投訴舉報及其後續訴權濫用,司法層面已有不少支持案例,建議嘗試運用此制度有效規制惡意投訴舉報等違法行為。做好配套法規的更新銜接,加強業務培訓交流。做好《辦法》與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對外統一渠道、橫向統一歸口、縱向統一流轉、全國統一數據的投訴舉報處置工作新局面。關注各地處理投訴舉報(尤其是職業投訴舉報)處置新情況、新案例,組織區域內專題工作培訓交流,推廣有益經驗,有效規制投訴舉報人濫用行政訴權的違法行為。

作者系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廣州市場稽查辦公室 陳錦春

原文刊載於《市場監督管理》半月刊第18期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如何規制投訴舉報人濫用行政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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