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战决胜扫黑除恶|利剑出鞘,除恶务尽,让“套路贷”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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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法院审结一起

“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扫黑除恶

公开审理

9月23日,寿宁法院连线寿宁县看守所,线上线下同步庭审一起被告人彭某辉、包某潮、吴某松、江某燕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套路贷”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该案庭审过程中,寿宁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25人到庭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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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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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寿宁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张某龙伙同彭某龙(均另案处理)利用前期放贷沉淀的“优质客户”,拉拢被告人包某潮、彭某辉、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按股份投资成立“广告金服”,并招募被告人江某燕、吴某松,专门从事非法网络放贷业务。同年9月1日,“广告金服”及彭某龙、包某潮、张某、彭某辉、吴某松再分别出资占股,以“广告金服”名义对外进行网络放贷,由吴某松具体负责并以其借贷宝账户作为放款账户,经营至11月份。期间,“广告金服”还与其他网贷公司共享客户资源,以增加业务量。在运营过程中,逐步形成以张某龙、彭某龙为首,彭某辉、包某潮、吴某松、张某、江某燕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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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经过

该犯罪集团通过寻找需要借款的客户资源,以需要审核身份真实性为由,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号、账号密码、亲友通讯录等信息。在放款时,以“砍头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名义扣减放款数额的30%,再将余下70%的款项发放给被害人,从而产生两张电子借条,虚增借贷金额。对于逾期未还款人员,利用“网络轰炸机”等工具,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侮辱、恐吓、滋扰、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友,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展期费”“逾期费”,不断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非法获利超过百万元。期间,因该犯罪集团的威胁滋扰,造成一人自杀身亡、一人自杀未遂、一人被诊断为双相精神障碍,另有多人因此失业。另外,被告人彭某辉于2019年4月20日还拉拢孙某烧、孙某柱、韦某培、孙某俊(均已判决)等人投资入股成立“品尊金服”,并仿照“广告金服”的运营模式运作,成员固定、分工明确,截止同年9月9日,非法获利21983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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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在庭审中就“套路贷”的危害性及如何预防等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警示教育。随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接着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辉、包某潮、吴某松、江某燕等犯罪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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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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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该案宣判。寿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辉、包某潮、吴某松、江某燕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有组织地共同采取“套路贷”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均超出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相关量刑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被告人彭某辉、包某潮、吴某松十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认罪认罚、退清赃款的被告人江某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四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2018年以来,寿宁法院共审结“套路贷”涉恶案件3件21人,其中19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4人,其中5至10年2人、10年以上5人,重刑率66.7%,一审刑事辩护率100%。3件涉恶案件均在一个月内审结,以实际行动彰显从严从快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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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寿宁法院

编辑:黄蕊云

校对:刘守芳

责编:吴信德

编审:刘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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