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說清個稅返還財稅處理

最近,應該有不少企業收到稅務局或大或小的紅包,這個紅包就是個稅返還手續費。通俗講就是你幫稅務局收了個稅上來,稅務局不好意思讓你白乾活,拿點錢給你作為服務費用。那麼稅務局直接返還至公司賬上,不管多少你得進行賬務處理啊。那麼怎麼處理才合適?

一、 收錢怎麼處理

假設你是一般納稅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9年度返還個稅10600元

借:銀行存款 10600

貸:其他收益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600

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未開票應該進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開票收入

2、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三代”手續費返還可計入營業外收入

別急著抄寫。做帳要有理有據,要知其所以然。

首先要解決的是為什麼計入其他收益科目,那麼先看下我公司所在集團備註其他收益科目的說明:

一次說清個稅返還財稅處理

根據財會[2019]6號填報列明,其他收益作為損益類科目,列示在利潤表上。它反映的是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計入其他收益的項目。因此計入其他收益,我個人認為也可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如果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可以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二個要解決的是增值稅的問題

目前來講主流觀點認為收到個稅返還手續費應按照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類目一般納稅人6%,小規模納稅人3%進行徵稅。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7年1月17日答疑,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應繳納增增值稅。

一次說清個稅返還財稅處理

也有不同的聲音覺得代扣代繳行為是一種強制性法律行為,屬於行政義務,不屬於代理業,不屬於經營性行為。簡單來講就是代理行為應該是合同行為,雙方意思表達一致,協商一致的行為,而代扣代繳屬於你做也得做,不做也得給做,不是經營行為。因此覺得手續費返還屬於國家的收入退還並非企業營業收入,不應徵收增值稅。

個人理解:應繳納增值稅,理由很簡單國稅總局納稅答疑說的很清楚。雖然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說明,但應遵循主流觀點。另一種聲音我個人覺得屬於學術範疇的討論。我等小民還是老老實實按照稅務總局的意見來。如果當地稅務局明確不徵,也可以按當地的口徑。

二、付錢怎麼處理

拿了錢獎勵給辦稅人員時:

借:管理費用:8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8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8000

貸:銀行存款-8000

這裡要說明的是獎勵給辦稅人員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理由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文件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如果給了非相關人員是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貸方應增加“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三、所得稅的處理

所得稅的處理就是收入、成本怎麼確認的問題。收錢計入當年收入總額,與此收入相關的合理支出可以在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沒有實際發放,全額繳納。理由有三:

1、《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納稅人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應併入納稅人年度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3、《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代收手續費產生的有關支出可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稅收規定稅前扣除。

倚風閣

資深施工企業財務狗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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