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小三”買房子、買寶馬X3,原配訴至桐廬法院!後續:返還120萬

來源:桐廬法院

60後的葉女士和周先生於1984年結婚,生有2個女兒,夫妻2人艱苦創業,在2001年辦起了企業,日子一天比一天過的好,家庭可謂是幸福美滿。


然而從2012年的某天起,事情卻變得不一樣了。經人介紹,周先生認識了比他小將近20歲的吳女士,一來二去2人迅速發展成了情人關係。再次墜入愛河的周先生徹底被愛情衝昏了頭腦,在2013年的時候給吳女士在縣城周邊某鎮上購置了房產,並在一段時間內為其償還每個月近3000元的房貸,還為吳女士買了一輛寶馬X3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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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歸是紙包不住火,2013年,聽聞此事的葉女士驚詫、傷心、不敢相信,但是為了家庭選擇了原諒,盼周先生回心轉意,在葉女士以及女兒們的勸說下,周先生表面答應,但暗地裡卻一直未與吳女士斷了聯繫。


2018年偶然的一天,葉女士看到丈夫微信上給同一女子的微信轉賬數額和頻率後,葉女士再也坐不住了。在葉女士和女兒們的質問下,周先生坦言,這些年一直在給吳女士轉錢,少則5千多則1萬,幾乎每月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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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希望丈夫回心轉意的葉女士,心灰意冷之下一紙訴狀將吳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周先生從2013年起對吳女士的錢款、房產、車輛的贈與無效,並要求吳女士返還上述財產。


我院審理認為,周先生贈與吳女士的錢款來源系夫妻共同財產,周先生未經葉女士同意,擅自將多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贈與吳女士,損害了葉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該贈與行為還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夫妻之間負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義務的規定,有違公序良俗和婚姻倫理道德,具有不正當性。經過法庭調解,吳女士返還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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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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