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宣佈:放高利貸的正式入罪

國家宣佈:放高利貸的正式入罪

2019年10月21日,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至此,2019年10月21日開始,非法放貸根據相關條件可以以非法經營罪入罪了。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覆》的規定,對於非法放貸行為是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

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一出,高利貸從此以燎原之勢出現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民間融資日益混亂。近年來從幾乎遍地開花的非法集資案,到時有報導的女大學生裸貸現象,再到此次緣於企業借高利貸的於歡傷人致死案,民間高利貸裹挾吞噬的群體不斷擴大,矛盾隱患日益突出,然而與高利貸密切相關的罪名雖時有耳聞,但仍缺少有力打擊,大眾對高利貸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誤解一直未能打破,實際上之前司法實踐中發放高利貸被定非法經營罪也並不乏其例,至今與高利貸密切相關的罪名也不算少數,本文將一一盤點。

一、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

高利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之前在實踐中一直存在分歧。對於高利貸行為,應該看到它的嚴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貸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遊戲,設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約定顯失公平,儼然舊社會的賣身契,如同賭博一樣,不能讓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成為其合法的擋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經濟發展,用經濟思維去思考和處理法律問題。所謂的刑罰謙抑性原則也不應適用於此等嚴重的危害行為,因此對於高利貸不應一概而論,一般民間高利借貸與非法高利貸經營應進行區分。應該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發放貸款的),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做好行刑銜接的立法工作,這次司法解釋也正式出臺了。

以往司法實踐中高利貸被判非法經營罪不乏其例:

(1)對放高利貸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影響最大的莫過於2003年的“高利貸第一案”塗漢江等非法經營案。當時最高法刑一庭給公安部經偵局的《覆函》認為,高利貸行為系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數額巨大,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武漢中院終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塗漢江等有期徒刑三年。

之後,因放高利貸而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時有出現。

(2)2011年瀘州何有仁違反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在未取得發放貸款的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辦理金融業務,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600餘萬,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被瀘州中院終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並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00餘萬元。

(3)王某註冊成立了一家投資擔保公司,按照4%—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為給自己放高利貸的行為披上合法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產、汽車作抵押,在合同中採取不約定利息,或只約定每月2.5%的利息的方式,但事實上,已將4%—20%不等的月息從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其中一債務人張某以房抵債仍不能還清高利貸被其告上法庭,沒成想張某報警,王某反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罰金6萬元。

……

此外,有些高利貸已非純粹的民間高利借貸,一旦成為具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地下錢莊”,包括利用POS機套現,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經營罪,可以直接適用刑法225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實際生活中這種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並不少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指以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下錢莊”方式,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二、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目前高利貸盛行,而實際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資金從事高利貸行業,很多高利貸的主要資金來源便是銀行貸款,因此高利轉貸行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著合法借貸的外衣,暗地裡用於發放高利貸,不易被發現,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高利轉貸罪是最直接打擊非法高利貸行為的罪名,司法實踐中應加大此罪的查處力度。

這種案例雖不鮮見,實際上仍疏於打擊:

(1)溫嶺邵某以進貨為由,成功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後高利借貸給孫某,共獲利41萬餘元,被判高利轉貸罪。

(2)杭州許某以妻子名下的建材門市部的名義,偽造了一份購銷合同,以進貨為由,用4間門面房做抵押,成功向銀行套取300萬元。然後把這筆錢借給朋友一年,輕鬆掙40多萬元的利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8萬元.

(3)沭陽周某,把個人房產抵給銀行,以做工程門的名義三次從銀行貸款,並將貸來的款高利出借給康某,從中獲利28.8萬餘元。被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萬元。

……

三、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多次騙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雖然未必用於發放高利貸,但是現實中高利貸通過騙取銀行貸款發放高利貸的情況也很普遍,與高利轉貸罪不同的是,不僅貸款名義為假,甚至提交的貸款資料都是虛假的,實際並不符合貸款條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的情況,因此,往往與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相牽連。

由於銀行內部為了迴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責任,並寄希望於借款人能夠最終償還貸款,以及巨大損失不易認定等原因,此罪長期疏於嚴厲打擊,但也時有案例爆出:

(1)陳某通過偽造虛假的銀行現金流量記錄和產品購銷合同,同時由某商貿公司及其他人為其擔保,在某銀行貸款人民幣150萬元。貸款到賬後,陳某將大部分貸款用於放高利貸,而貸款到期後被告人陳某逃匿,致使銀行方面無法按期收回貸款。被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個人吸收20萬,單位吸收100萬符合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於非法集資,是高利貸從業者又一重要的資金來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可以掐斷非法高利貸資金來源,淨化民間借貸市場。

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其例:

(1)溫州施某利用其信用擔保公司為平臺,通過張貼廣告等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董某等80餘人以月息2分至4分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6625.5萬元用於放高利貸賺取利差、公司經營及購買房產,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5萬元。

(2)閩清人黃某高息向親朋好友和同學等人借了上千萬元,想用來放高利貸賺錢,最終根本還不起錢,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20萬元,並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

(3)句容市張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義公開向他人非法集資近1000多萬元後再高息放貸給他人,由於放出去的貸款未能及時收回,導致資金鍊出現斷裂,至案發還有將近700萬元的債務未能償還,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連同其他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

五、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符合立案標準。

與吸收公眾存款同屬非法集資的集資詐騙也是高利貸資金來源的一種,與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貸在集資時隱瞞真實用途,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有時因放高利貸血本無歸無法返還而潛逃,因高利貸也往往與違法犯罪聯繫在一起,往往集資時都允諾支付超高額回報,這些都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特徵。

相關案例:

(1)蕪湖市一女子馬利婭從事著賭場放高利貸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編造投資已中標3條高速公路等建設工程需要融資的謊話,騙取情人及其親戚、朋友1328萬元,期間,馬利婭每月按時付給他們利息,後不知去向,最終被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30萬。

(2)海豐縣邱某利用“標會”的形式,以高利息回報作為引誘,召集劉某、賴某、鍾某等20多名群眾集資“標會”,共詐騙人民幣140多萬元後將會款用於放高利貸,後因無法支付到期的會款而潛逃,被判集資詐騙罪。

(3)為非法獲取大額資金,張某刊登理財廣告,鼓吹高額利息回報,騙取王某等4人70餘萬。張某使用投資者的錢,從事高風險的高利貸業務,在一年多時間內拆東牆補西牆,最終因資不抵債資金鍊斷裂案發。

……

六、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現實中有的高利貸為拓展業務試圖正規化經營,殊不知這可能涉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不同於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非法經營罪,該罪金融業務範圍更廣、組織機構形式更正規,且沒有犯罪數額要求。按照《取締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會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機構。

相關案例:

(1)東山縣陳某成立金融信息諮詢公司,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將該公司按金融機構模式設立財務部、信貸部、營業部、投資部等八個部門,主要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共吸收個人理財存款15筆,合計人民幣204.2萬元,向林某武、陳某濱等人發放貸款合計人民幣195.56萬元,被法院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

(2)長子縣段某註冊成立了融鑫農資有限公司,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開設商業金融儲蓄所,通過發宣傳單、口頭宣傳等方式向附近村民宣傳存款業務,並以該公司名義開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業務。吸收存款共計665900元,發放貸款共計541200元。被法院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

……

七、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對組織、領導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所有成員的犯罪行為負責,造成他人傷亡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併罰最高可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貸犯罪並不必然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聯繫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貸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質,一旦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通過暴力、脅迫、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進行逼債,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並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賄賂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就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前段時間鬧的沸沸揚揚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貸就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

八、高利貸逼債各類罪

高利貸逼債各類罪,由於高利貸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高利貸必然和花樣繁多的逼債行為緊密結合,滋生各類犯罪 。比如借貸時設置隱形歧義條款,設置合同陷阱隱瞞高額利息,事後在合理債權範圍外,通過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獲取非法部分的利益,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搶劫、綁架、詐騙等罪。

再如強迫借款人低價以以房抵債、以物抵債的強迫交易罪;

故意傷害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故意傷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毀財罪;

破壞設備、搗毀農作物等破壞生產經營罪;

硬闖或拒絕離開影響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強制侵入住宅罪。

來源:刑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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