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答網集萃—31】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

根據基層院檢察官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運行的檢答網,自2018年10月“上線”以來,以其內容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解答及時權威而深受各地檢察人員青睞。作為提供法律政策運用、業務諮詢、答疑服務的信息共享平臺,檢答網而今已成為檢察人員探討業務、提升素養的園地和良師益友。“檢答網集萃”第三十一期,敬請關注。


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


諮詢類別:普通犯罪檢察

諮詢人:上海市崇明區檢察院 楊瀾

諮詢內容:“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第2項規定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就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現有案件中,容留一人、介紹一人能否入罪?

解答專家胡敏穎: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處罰:(一)引誘他人賣淫的;(二)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在刑法中作為第359條第1款,是一個選擇性罪名;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容留、介紹賣淫行為區別於引誘行為,前兩者行為的構罪行為標準是一致的,刑罰評價相同。因此,兩種行為之間可以累積,即容留兩人、介紹兩人或者容留一人、介紹一人的行為危險性是等同的,都符合容留、介紹賣淫的構罪標準,可以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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