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9大行為和入罪的“雙七”情節標準

筆者:鄭泳彬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全國優秀刑辯律師,獲廣州律協頒發“業務成果獎”和“理論成果獎”,專注經濟、金融類犯罪案件的研究與辯護。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9大行為和入罪的“雙七”情節標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9大行為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對於操縱證券、期貨的行列舉了3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兜底條款進行解釋,增加了6種行為。現在,關於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總共有9種,分別如下:

1、聯合、連續交易操縱,即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行為;

2、約定交易操縱,俗稱“對倒”,即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行為;

3、自買自賣操縱,俗稱“對敲”,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行為;

4、蠱惑交易操縱。即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5、搶帽子交易操縱,也就是利用“黑嘴”薦股操縱。即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6、重大事件操縱,俗稱證券市場中“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7、控制信息操縱,即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8、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即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9、跨期、現貨市場操縱,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9大行為和入罪的“雙七”情節標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情節嚴重”入罪的“雙七”標準

並不是所有的操縱行為都會入罪,我國刑法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入罪。

對於情節嚴重的情況,2010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有明確規定,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發展,有些規定已經不能合理的適用證券、期貨市場當前實際發生的案件情況。

2019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增加。

形成以從交易金額、交易佔比、違法所得金額等方面在第二條 規定了七種“數額”的“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然後在第三條又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簡稱“雙七”標準

七種以“數額”認定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

一、交易型操縱證券市場的入罪標準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聯合、連續交易操縱,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實施約定交易操縱或自買自賣操縱,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信息型操縱和行為型操縱證券的證券交易成交金額標準

(三)實施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或控制信息操縱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三、交易型操縱期貨市場的入罪標準

(四)實施聯合、連續交易操縱及跨期、現貨市場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併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實施約定交易操縱、自買自賣操縱以及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入罪標準

(六)實施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各類型操縱市場行為適用的違法所得數額的入罪標準

(七)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七種以“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二)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三)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實施的;

(四)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9大行為和入罪的“雙七”情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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