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以下簡稱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改革工作,進一步規範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開展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創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用大數據構建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調解組織、保險機構、鑑定機構的相互銜接、協調聯動工作格局,實現理賠計算、調解、鑑定、訴訟、理賠等業務的信息共享和在線處理,實現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全程信息化快速處理與化解。

第三條 開展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應當依法、公正進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不得損害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開展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應當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願,不得強制調解,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五條 開展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應當堅持高效便民原則,注重工作效率,儘可能方便當事人,降低當事人解決糾紛成本。

第六條 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密切協作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建立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不斷提高信息化水平,共同推進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改革。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七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第八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動信息系統間對接互通,實現多部門多環節信息共享,確保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有序運行。

第九條 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建立共享共用和多環節進入機制。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直接進入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使用理賠計算器等,也可以在線直接提起調解申請或者訴訟;調解組織在接到當事人調解申請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引導當事人發起的調解申請時,進入平臺在線調解,以實現平臺資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糾紛。

第十條 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建立先行調解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根據事故當事人一致申請,依法對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調解;當事人未按規定一致申請調解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引導當事人使用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發起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除不適宜調解的外,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先行調解,將糾紛化解在訴前,降低當事人解決糾紛成本。

第十一條 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建立鑑定前置機制,實現調解組織在調解階段依法組織當事人申請在線鑑定。

第十二條 鼓勵探索將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與移動客戶端連接,實現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便捷化處理。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負責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的建設維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等協助完成系統對接,共同保障平臺良好運行,實現信息共享與處理。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負責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先行調解,在線受理訴訟,依法進行司法確認和案件審理,並及時將有關訴訟信息傳遞至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引導當事人選擇使用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處理糾紛;及時、準確將相關當事人、事故車輛、當事人責任、事故複核情況等信息傳遞至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積極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員的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計劃,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並定期組織考評工作;建立鑑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建立在線鑑定動態評價機制,加強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名冊制度,方便當事人選擇。

第十七條 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會同司法行政機關,進一步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保險行業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和調解員的選聘及管理工作。保險監管機構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結合轄區實際,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進一步建立健全保險行業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組織,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第三方保險糾紛調解機制,推動調解組織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十八條 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保險公司實現理賠服務平臺與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的有效對接;督促保險公司建立快速理賠服務機制;鼓勵保險公司建立調解權限動態授予、異地授權、及時應調、快速審批等機制,保障基層分支機構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引導保險公司積極參與調解,及時履行有效的調解協議,對未在合理期限內及時理賠的,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調解組織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需要,將相關信息上傳至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實現以下信息共享:

(一)當事人上傳的當事人身份信息、送達地址(包括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選擇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的意願等信息;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傳的交通事故基本信息、當事人身份信息、當事人聯繫方式、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詢問筆錄、責任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勘查信息、檢驗報告、肇事車輛等信息;

(三)司法行政機關上傳的調解組織、調解員、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名冊等信息;

(四)調解組織上傳的當事人身份、調解情況、調解書、搶救費、醫療費、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鑑定人作證、鑑定意見評價等信息;

(五)鑑定機構上傳的鑑定委託書、鑑定人、鑑定意見等信息;

(六)人民法院上傳的案件基本信息、訴前及訴訟調解、在線審理、司法裁判等信息;

(七)保險公司上傳的當事人投保記錄、保險合同、理賠請求、理賠數額以及理賠時間等信息。

第五章 業務流程

第二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或者簡易程序調查並作出事故認定,及時將事故處理相關信息錄入事故處理執法辦案系統;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交通警察告知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引導其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在線申請調解或者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一致書面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除不適宜調解的,應當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先行調解。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適用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的,應當提交和上傳身份證明、送達地址(包括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及其他證明損害情況等有關糾紛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選擇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進行調解的,除侵權人涉嫌刑事犯罪以及當事人無明確聯繫方式或者下落不明等不適宜調解的以外,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由調解組織先行調解。

第二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人身損害等專門性問題需要申請鑑定的,調解組織可以徵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在調解階段在線啟動鑑定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鑑定;

(二)調解組織對鑑定事項進行審查並組織當事人對檢材發表意見;

(三)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調解組織依法定程序確定鑑定機構;

(四)調解組織向鑑定機構發送鑑定委託書;

(五)鑑定機構認為屬於該機構業務範圍的,向當事人發送繳費通知,認為不屬於該機構業務範圍的,及時反饋退回,調解組織重新組織選定鑑定機構;

(六)當事人繳納鑑定費用;

(七)調解組織向鑑定機構提交鑑定所需材料;

(八)鑑定機構在線鑑定或者線下完成鑑定並上傳鑑定意見;

(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發表意見;

(十)調解組織對鑑定意見進行評價;

(十一)因鑑定材料不足、鑑定標準錯誤等原因確需補充鑑定的,調解組織可以要求鑑定機構補充鑑定或者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第二十四條 調解組織對所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調解,錄入糾紛相關數據並記錄調解過程及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調解結果。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場履行完畢的,糾紛了結;達成調解協議未當場履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申請一鍵理賠或者申請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在線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經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調解的,無論是否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組織應在線製作和保存電子檔案,並妥善保管紙製卷宗。

第二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各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在線申請司法確認。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應當及時依法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向調解組織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有效;認為調解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司法確認案件應當在線製作保存電子卷宗,並依法定程序進行歸檔。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線收到當事人有關糾紛立案材料後,應當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審查起訴。依法審查起訴狀、當事人身份、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管轄權問題等。確認受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訴訟信息上傳至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由平臺傳遞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訴訟信息將事故複核信息反饋給受訴人民法院。

(二)查看證據。當事人在起訴時除調解階段導入或者錄入的相關證據材料外,還可以補充上傳相關證據,填寫證據清單;審查發現當事人遺漏主要證據的,可提示當事人補充上傳。

(三)確認送達方式。確認當事人是否已按規定向法院提供電子郵箱和其他送達方式。

第三十一條 為保障在線訴訟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在開庭前應當做好送達有關訴訟文書、確定訴訟參加人等庭前準備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開庭前可以調解的,依法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第三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在線訴訟原則上應採取在線審理的方式,並在線進行庭審錄音錄像。

第三十四條 鼓勵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要素式裁判文書,努力實現案件裁判文書的在線生成與電子簽章。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在線訴訟鼓勵當庭宣判,並按照當事人選擇的電子送達方式送達有關文書。當庭宣判之日或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當事人簽收之日為送達之日。人民法院在線作出司法裁判並送達當事人後,應及時上傳有關裁判文書等訴訟信息。

第三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的案件,應在線製作保存電子卷宗,並依法定程序進行歸檔。

第三十七條 達成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或者在線訴訟完成後,由當事人或者調解員幫助當事人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在線申請保險公司一鍵理賠。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就調解協議以及裁判文書申請保險公司一鍵理賠,保險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及時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平臺向保險監管機構提出司法建議,由保險監管機構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協同合作,加強制度建設,推動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的落實。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以及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審判人員、交通警察、調解員、鑑定人等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熟練掌握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業務流程。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和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督查指導,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將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並對錶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予以獎勵。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選擇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解決糾紛。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和引導保險公司在投保提示、索賠告知書、投訴處理告知書及保險合同中添加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解決糾紛的內容,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在投訴處理告知書中添加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解決糾紛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將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納入法律宣傳活動體系,提升糾紛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對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的知曉度和信任度,增進社會公眾對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工作的參與度,形成有利於推進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並處理的,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參照本規定通過道交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範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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