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小編按: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用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何種關係?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山東高院最近5年以來基本上都堅持認為屬勞動關係。但從去年開始,畫風發生了變化,具體體現如下:
1、入職時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就算是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山東高院去年開始的多個裁定,已經不再認定為勞動關係了!要知道,之前山東高院可是會認定的,最著名的一個:76歲高齡仍被高院認定為勞動關係。
2、2020年7月29日,山東高院做出一個最新裁定,認為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終止,此後雙方選擇簽訂勞務合同,認定為勞務關係。勞動者抗辯稱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認定為勞動關係未獲高院支持。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以下是最新裁定內容:

王阿娜,女,於2008年10月5日入職山東九昌公司,2013年5月6日王阿娜年滿50週歲。
2013年5月7日起,公司每年與王阿娜簽訂《勞務合同》,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期間,如王阿娜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按《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的任何法律、法規、條例等;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將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由於王阿娜屬勞務人員,公司不為其辦理任何社會保險。“勞務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9年9月20日,王阿娜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王阿娜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仲裁委決定對王阿娜仲裁申請不予受理。
2019年9月26日,王阿娜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一審判決:雖然雙方簽訂的為勞務合同,但勞動者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仍屬勞動關係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1、王阿娜、公司對雙方在2013年5月6日前系勞動關係,雙方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均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自2013年5月7日起,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但合同內容與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基本一致,並且王阿娜仍從事與原勞動合同約定相同的工作,仍受公司的管理和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關係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勞動關係的標準。

因此,雖然雙方簽訂的名為勞務合同,實際是勞動合同,雙方關係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係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按勞務關係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覆》(〔2015〕民一他字第6號)

規定,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標準。 本案中,王阿娜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領取退休金,因此,公司關於在王阿娜達到退休年齡後,雙方即為勞務關係的主張,理由不當,依法不予採信。

王阿娜請求確認雙方在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二審判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已達成勞務合同的合意,司法不應對此再作強行干涉,故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應如何認定王阿娜與公司之間的關係。2013年5月6日王阿娜年滿50週歲前,王阿娜與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係,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在王阿娜年滿50週歲以後,公司與王阿娜簽訂勞務合同,該勞務合同明確約定,“在本合同期內,王阿娜發生因工傷亡或患職業病的,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的任何法律法規、批覆等;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對王阿娜將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由於王阿娜屬於勞務人員,公司不為王阿娜辦理任何社會保險”。

據此可以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並非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週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

該合同內容並無違法之處,王阿娜在勞務合同上簽字確認,應視為其對合同內容予以認可,該合同應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依約履行並無不當。 至於王阿娜確係年滿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但由於雙方已達成新的合意,且新的合同約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司法不應對此再作強行干涉。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現雙方已履行勞務合同數年,王阿娜要求確認雙方自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仍存在勞動關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改判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9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申請再審:公司和我籤的勞務合同是無效的,我和公司仍屬勞動關係 員工不服,向山東高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1、2013年5月6日王阿娜年滿50週歲前與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係,2013年5月7日後二者未解除勞動關係,公司要求王阿娜簽訂“勞務合同”的內容與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基本一致,王阿娜仍從事與原勞動合同約定相同的工作,發放的是工資而不是勞務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王阿娜與公司具有行政隸屬關係,必須接受公司管理和規章制度約束,雙方之間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2、勞務合同中約定“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等不公平條款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該條款無效。

公司也未對上述條款進行加粗、提示,未給王阿娜一份留存,上述不公平條款不是王阿娜真實意思表示。應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覆》確認王阿娜與公司在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高院裁定:雙方的勞動合同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此後雙方選擇按勞務關係繼續履行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山東高院經審查認為,關於王阿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公司之間關係的認定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王阿娜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於2013年5月6日王阿娜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


此後,王阿娜明知每年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仍持續簽訂至2018年,應認定在王阿娜勞動合同因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後,王阿娜與公司選擇按勞務關係繼續履行合同。

案涉《勞務合同》的訂立符合《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週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王阿娜主張案涉《勞務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認定為無效條款,不具有事實依據。 綜上,山東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王阿娜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魯民申4513號(當事人系化名,各地司法實踐存在差異,案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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