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深圳的小夥伴們
想必都瞭解到一個消息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
近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就來給大家仔細解讀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完善了對重點違法行為加強管理的條款;
2、完善了有關優化執法措施、簡化執法程序的條款;
3、增設了創新制度,落實先試先行;
4、強調了對責任主體的進行管理的條款。
本次新修訂的條文
不僅強化了對濫用遠光燈、違規變道等
違法行為的治理
還釐清和規範了不繫安全帶的法律責任
更加強了對源頭的管理!
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蜀黍將新修訂的條文
分為五大亮點進行解讀
認真看下去,你想要的全都有!
行車文明,倡導讓行
違規使用遠光燈,今後罰款500元在夜晚開車,很多朋友都痛恨濫用遠光燈的行為,因違規使用遠光燈導致交通事故時有發生。
本次修訂對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為處罰由三百元調整為五百元。同時細化了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認定情形,包括將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使用遠光燈的、臨時停車使用遠光燈的,都認定為違規使用遠光燈。
許多市民經常向蜀黍反映,一些大車一次性變道到不相鄰的車道,或者車輛不打燈隨意變道,嚴重影響後車。
本次修訂對不按規定變道處罰500元。包括一次變更到不相鄰車道的、變道轉彎或者臨時停車不按規定打燈的,進行處罰。
大家都知道,禮讓斑馬線已成為深圳司機的一種良好習慣,即使是在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那麼,在車輛與人行信號燈同為綠燈的情況下,車輛還需要讓行嗎?
需要!本次修訂對此問題予以明確,進一步強調了禮讓斑馬線的讓行規則。
完善規定,嚴管重點
近年來,不少出租車、長途客運車輛等營運車輛的駕駛人和企業反映,乘客在車輛啟動時繫好安全帶,途中解下安全帶,在此情況下司機無奈“背鍋”受罰不合理。
本次修訂釐清和規範了不繫安全帶的法律責任,按照“誰不繫罰誰”的理念進行處罰。但營運司機應提醒乘客系安全帶,否則也將給予處罰。
記住了,以後上車第一件事就是
繫好安全帶
讓生命多一重保障!
打擊買賣分違法行為近年來,找人頂替記分,甚至找人“買分”的現象頻發且屢禁不止,買賣分的違法行為呈現氾濫的態勢。
本次修訂明確了對買賣分行為的處罰:替代記分的,分別暫扣駕駛證;買賣分的,並處罰款;中介,處罰款,有其他情節,並處拘留。
不光是買分的,賣分的和中介
都需要付相應的法律責任
電動自行車衝紅燈逆行,罰款300元飲酒後騎電動車,罰款500-2000元近年來,我市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數量急劇攀升,去年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佔到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40%。同時,在涉酒亡人事故中,酒後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佔比最高,佔到49%。
本次修訂強化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增設有關規定,嚴管電動車違法。對騎行電動自行車衝紅燈、逆行的,處三百元罰款;對飲酒後騎行電動車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載客超員,一超三罰
一些“人貨車”非法拆除座位、改造內部結構,從而超過核定人數載客,此類載客車輛上道路行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 ■■■■
本次修訂擬對載客超員嚴管重罰,一經查實,將對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使用單位或個人一併予以處罰。
以後在深圳,乘客不繫安全帶
只罰司機的現象將有所改變
濫用遠光燈、不繫安全帶
“買賣分”等違法行為將加大處罰!
我覺得完全OK
除了部分違法處罰力度有所改變
本次修法的亮點更多在於
管理從“重罰”到“嚴管”
源頭治理,突出管理
共同實施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一併處罰對於企業車輛發生事故老闆唆使司機逃逸的、車主唆使醉酒人員醉酒後駕車等行為。先前對於企業只有在發生事故後進行深度調查才能追究企業責任,不利於事先管理。
本次修訂規定,一旦發現企業老闆或車主存在與駕駛員共同實施交通違法的情況,今後一經查實對共同實施人員一併處罰,避免後果發生。
部分外賣、快遞小哥存在為搶時間,無視交通規則,屢次違法的現象。為督促企業樹立注重交通安全的形象、倒逼企業加強對員工進行教育管理 ,從源頭遏制違法行為的頻發:
本次修訂擬將快遞、外賣等行業員工違法情況、交通事故納入交管部門向社會公佈企業信息的範圍,對於不積極主動對員工進行教育管理導致事故頻發、違法頻發的企業,對社會公佈其信息,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佈的信息加強管理。
完善納入徵信的條款為督促違法行為人處理違法,形成“違法必處理,下次不違法”的良性循環:
一是擴大了納入徵信的主體範圍。
本次修訂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信息納入徵信。先前條例僅將運輸企業的違法信息納入徵信,本次修訂將物流、租賃等企業一併納入需要向徵信系統提供違法信息的主體。
二是擴大了需要納入徵信的違法信息。
本次修訂將一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未處理的信息納入徵信。
所以說,不管是行人、非機動車
抑或者駕駛人違法
都會被納入徵信喲~
本次修法,一方面
加大對嚴重交通違法的懲治力度
另一方面
也對部分違法行為減輕或不予處罰
寬嚴相濟,以人為本
14週歲以下兒童違反交規家長接受教育或參加社會服務作為監護人應當保障兒童的交通安全,14週歲兒童違反交規該罰誰?
本次修訂規定,今後查處到兒童違反交規的,要求家長履行家長教育監管責任並接受教育或參加社會服務 ,督促家長履行教管責任,從根本上減少兒童交通違法、教育兒童遵守交規。
為進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借鑑發達國家做法,將部分道路的規定時速認定為建議時速 。
本次修訂在不超過60公里時速的情況下,超速不予處罰。不過,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掛車、大中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等車輛,以及經過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等行人活動集中的區域,超過限速仍應進行處罰。
早年,深圳交警星級用戶上線首違免罰,對符合首違免罰條件的違法,經後臺審核變更為警告處罰,現繼續推行首違免罰的人性化措施。
本次修訂對於較輕的違法行為,明確包括需要記分、暫扣駕駛證等的,只要罰款不超過500元,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都可以申請首違免罰,即免於罰款處罰、給予警告。
規範執法,優化措施
在線處理交通違法提高交通違法處理效率以前,交通違法了還需要跑窗口處理,費時費力。自星級用戶上線以來,交通違法可在線處理,全流程無紙化,逐步實現了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本次修訂繼續創新實現網絡在線處理交通違法,在線調查、提交筆錄、在線告知處罰事實依據及當事人權利、在線聽取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
增加通知停駛車輛、停用駕駛證的措施增加通知停駛、停用並在系統裡記錄狀態的措施,完善扣車扣證的程序。原本的傳統違法需要扣車的方式,在科技信息化的支撐下,將扣車變為車主停駛。
本次修訂的目的一是電子證件普及的配套措施;二是避免扣留實際的車或證給駕駛人帶來的處理成本以及給交警部門帶來的執法成本;三是該措施有利於優化交通管理手段、提高執法效率。
企業提供實際駕駛人信息處罰實際駕駛人對於客運、貨運、租賃等企業來說,其名下的車輛實際駕駛人違法的,如果實際駕駛人不主動處理,需要記分的違法行為無法處理,其名下車輛“違法未處理”的狀態將影響車輛正常上路行駛。
本次修訂增設有關條款,規定企業提前提供實際駕駛人信息的,可以對實際駕駛人依法進行處罰。即將駕駛員信息備案,對於備案期間的交通違法認定為備案人違法,解決單位車輛記分違法無法處理的問題。
逃避、消極處理交通違法一經公告依法處罰實踐中,存在部分當事人在現場逃跑或經通知拒不到交管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處理效率,也導致部分車輛因有“違法未處理”的狀態影響正常上路。
本次修訂對於此類消極處理交通違法的當事人,交警部門可以通過公告告知違法行為,期滿未提出異議,可直接做出處罰決定。
也就是說,交通違法後
人不到場,蜀黍照樣可以罰你!
跑,沒意義
最後,最後希望廣大車主
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規則
文明出行,安全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