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某

近日,南陵县公安局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经我院审查后对其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小贴士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92条),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安徽省南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某

来源:铜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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