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產權角度分析“李約瑟之謎”

“近代500年裡,全世界838項重大發明中,沒有一項來自中國。”

-------張維迎

中國屢次缺席“大國崛起”契機

1492年,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世界進入大航海時代後,曾先後出現九個霸權國家:即葡萄牙、西班牙、荷蘭、英國、法國、德國、日本、俄國和美國。然而,在15-19世紀這個霸權更迭的過程中,中國卻每次無一例外的錯過現代化崛起的機會。以上問題西方也有學者做過研究,其中最著名的當屬英國史學家李約瑟所提出的“李約瑟之謎”:“為何現代科學體系和技術革命,每次都是發生在西方而非中國”?

從產權角度分析“李約瑟之謎”

實際上,中國明朝時期科技水平相比西方並不落後。早在1405年,就有了鄭和下西洋的壯舉。鄭和將明朝皇權思想傳遍東南亞,卻未曾在南洋建立海上霸權,錯過了引領時代潮流的契機。自鄭和以後,中國就再沒有以主角身份登上世界舞臺。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是中國千年來重農抑商的封建思維,長期滿足自給自足的經濟基礎導致科技革命裹足不前;有人提出中國科舉制度和八股文將知識分子思維禁錮無法進行理工科技創新;有人認為是中國明清政府的沒落和整個19世紀被動挨打,導致中國沒有穩定繁榮的環境無法孕育新科技誕生。

從產權角度分析“李約瑟之謎”

上述觀點都有一定內在聯繫,也都有一定道理。然而,作為知識產權界人員,查詢相關資料後,筆者認為更傾向於從產權制度層面分析這一制度給科技創新和傳播帶來的巨大效果,而這往往是被人們所忽視的。

工業先聲——珍妮紡織機

英國在18世紀60年代開啟世界工業革命先聲,而這一壯舉,是以機器代替傳統手工業生產為標誌:始於紡織業,然後逐漸向採礦、冶鐵、交通運輸等行業蔓延。“珍妮紡紗機”則是其中最具象徵性的發明。我們就以這一技術從發明到傳播為案例,看看產權制度在其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

從產權角度分析“李約瑟之謎”

珍妮紡紗機發明者是一位普通手工作業者。有一次他幹完活疲憊不堪的回到家中,無意踢翻了妻子的紡紗機,發現紡紗機由於慣性仍在轉動,只是原本橫臥的紗錠直立了起來。他從中獲得靈感,設計出了一臺紡機帶動八個直立的紗錠的珍妮紡織機,由此極大的提高了勞動生產率。但是他的這一發明,起初並未給他帶來好運,相反,因為造成大批紡紗工人由於勞動效率的提高瀕臨失業,導致憤怒的工人們將怒火發洩在發明者及其珍妮紡紗機上,並將其發明者趕出了家園。而後,這位可憐的發明家過了一段顛沛流離的生活,於1770年,終於時來運轉------申請獲得了珍妮紡紗機專利。從此,他有機會通過專利許可這一手段將技術傳播開來。此後十多年間,珍妮紡紗機數量驟增至兩萬多臺,其本人也獲得了巨大財富。而後人更是將珍妮紡紗機的發明定為工業革命的標誌。

這位發明者的發跡,或者英國工業革命的發跡,得益於1624年英國政府頒佈的《壟斷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法律規定,發明技術的保護期限為14年,凡新發明創造,在保護期限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生產、製造、銷售、使用這種方法,違者重罰。

事實上,《壟斷法》頒佈之後,英國紡織行業就出現了小高潮,具體時間表如下:

1716年,捻絲機發明並申請了專利;

1733年,飛梭發明;

1738年,新紡紗機發明並申請了專利;

1765年,珍妮紡紗機發明,1770年獲得專利;

1768年,水力紡紗機發明並申請了專利;

1779年,騾機發明;

1785年,水力織布機發明。

我們認為,制度頒佈後,市場從獲悉、反應、接受、到主動迎合,需要一個長期沉澱過程,而18世紀時這個週期約為100年。

產權制度和科技進步

制度經濟學認為,一種有效的產權制度,包括鼓勵創新和能夠適當刺激個人創造思維的制度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經濟發展是制度變遷的過程,制度缺陷必然導致經濟發展滯後。換言之,產權制度本身才是決定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根本原因。這一論點,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以下兩點進行剖析:

從產權角度分析“李約瑟之謎”

1、理性人具有趨利本能

通俗點說,人的利己主義,是這個社會發展的潛在動力。若社會制度否定、壓制個人對物質的追求慾望,整個社會就會喪失創新活力。經濟學家哈耶克說過,”如果不是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在生活中沒有人會持續奉獻最大的努力,除非從外部不斷的施加壓力”。工業革命的驅動者們,一開始並非抱著高瞻遠矚,成為世界改變者的姿態自居,引領科技革命,而出發點僅僅是因為“這一發明,能讓本人獲得更多利益”這一簡單思維。而《壟斷法》的頒佈,則是將天才之火上澆上利益之油。那些天才的發明家可以從這部法案和先前受益者中得到明確的信號:將自身發明以公開的手段換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可以獲取鉅額財富,於是紛紛趨之若鶩。

2、政府提倡上述個人獲利行為,予以法律庇護

光是發明者主觀上渴望創新,其行為不被社會承認和鼓勵是不夠的。典型的例子則是珍妮紡織機發明者的境遇。可想而知,若沒有《壟斷法》的庇護,其發明者及其思維很可能被野蠻思維的人們扼殺在襁褓之中,發明者也不可能通過法律手段合法獲得本該屬於自己的財富。《壟斷法》明確聲明,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是知識的發明創造者依法享有的獨佔、排他和壟斷權,擁有這種權利不僅使得自己的技術成果被有效保護,還賦予其壟斷獲取高額利益的權利,為發明者的創新之路鋪平道路,從而使英國科技進步一日千里,日新月異。

比起西方,中國曆代從未有過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出臺。最早的知識產權制度的雛形,在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洪仁玕所頒佈的《資政新篇》有所提及,這已經比西方最早《壟斷法》晚了二百餘年。而且太平天國政權也僅是一個過渡性政權,很快走向滅亡,沒有任何時間給當時矇昧的中國人民進行消化、反應以及沉澱。總體而言,中國曆來科技傳播都是被侷限在很小範圍內,以特定的形式進行傳播:如祖傳秘方、傳子不傳女等形式,抑或是自發、偶然、非營利性的性質進行,而非從上而下的建立一套體制系統的推進創新,這必然不可能帶來科技成果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因此以中國五千年曆史來看,除了四大發明,其他科技創新乏善可陳。

以上是筆者對於“李約瑟難題”的分析。一個民族進步,需要有仰望星空的人出現,然而,如何讓仰望星空的人受到激勵和尊重,以及獲得與其價值所匹配的財富和地位,也是不容忽視的課題。

參考文獻

1. 李玉璧,西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制與 “李約瑟之謎” 的破解—一個產權理論的分析框架》

2. 蔡寶剛,揚州大學,《論知識產權法制對“李約瑟難題”的破解》

3. 仲新亮,《英國專利制度催生工業革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