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媒体关注的“河南14岁少女为一对父子生3孩案”又有新进展:据受害人小沫(化名)的代理律师赵良善介绍,2020年4月26日上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郑某敏强奸上诉一案,庭审时长约两个半小时。
少女与父子俩生三娃 “公公”一审被判15年
小沫(化名)是河南省正阳县人,1998年4月出生,案发前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居住、生活。华商报此前报道,2012年5月的一天,14岁的小沫和家人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此后再没音讯。事发时,小沫的妈妈因触犯法律在监狱服刑。2016年7月,小沫的妈妈出狱并获知女儿失踪后才向公安机关报警。直到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小沫的母亲晏某某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小区门口无意间发现小沫时,这名失踪近6年的少女,已经是3个孩子的母亲,精神状况也出现了问题。小沫告诉妈妈,她平时和一个老头的儿子睡在一起,因为自己不愿意,她还用刀砍伤过自己的手腕,小沫还称,与老头的儿子生活期间,老头也强行和她发生过关系。
2018年11月,因涉嫌强奸罪,1958年9月出生的河南泌阳人郑某敏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逮捕。经司法鉴定,警方确认了小沫的三个孩子中,老大(儿子)系她与郑某敏所生,另有一对龙凤双胞胎系小沫与郑某敏的儿子郑某牛(另案处理)所生。小沫案发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性防卫能力削弱。
2019年6月2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驿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敏强行与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唆使其子郑某牛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导致被害人小沫先后与其父子二人生育三个子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郑某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本案的全部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1月2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小沫经济损失32297.94元。案发后,郑某牛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1月20日晚,小沫的代理律师赵良善告诉华商报记者,针对一审刑事判决,他认为量刑还可以再重一些,无期徒刑或死刑比较合适。对此,他将和小沫的家人商议,欲申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除此之外,对于一审判决,赵良善还有自己的意见:本案中郑某敏除犯强奸罪之外,是否还涉嫌非法拘禁等罪?一审判决认定郑某敏系主犯,那么从犯也应负刑事责任,即郑某敏的儿子郑某牛也应被绳之以法,不能逍遥法外。据了解,郑某牛目前在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翻供作案时间 小沫家长提出168万赔偿
4月27日上午,受害人小沫的代理律师赵良善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因郑某敏对一审刑事部分、受害人小沫对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不服,双方均提起上诉。
赵良善介绍,4月26日上午8时40分,二审开庭审理。由于疫情尚未完全结束,驻马店市中级人民院未与看守所连远程视频,而检察院与看守所连有远程视频,故案件在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开庭。小沫的母亲,被告人郑某敏,被告人辩护人,以及驻马店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参与了二审庭审,庭审针对各方的上诉请求展开调查和辩论。在二审庭审中,郑某敏和一审一样拒不认罪,而且二审供述与一审前后矛盾。一审中,郑某敏供述与受害人小沫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2013年1月,这与受害人怀上儿子的日期2014年1月不一致,郑某敏为自己无罪辩解,二审中其又改口说与受害人小沫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2014年1月。郑某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前半部分做无罪辩护,后半部分做有罪罪轻辩护,致使整个辩护意见前后矛盾。
受害人小沫的代理律师赵良善针对刑事部分发表了意见,因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长达6年的性侵,造成受害人精神分裂,此案社会影响极大。再加上被告人郑某敏拒不认罪,因此,小沫的家人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敏无期徒刑或死刑。又因针对2012年至2018年长达六年期间,受害人在被告人郑某敏家中长期折磨、虐待,涉嫌非法拘禁、虐待等罪,一审法院并未审理,建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调查审理。一审法院既然认定了郑某敏系强奸罪中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那么郑某敏的儿子郑某牛作为从犯,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截至目前郑某敏的儿子郑某牛一直逍遥法外,故建议二审法院应对郑某牛予以调查审理。
受害人小沫的代理律师赵良善针对附带民事部分,也发表了代理意见。赵良善说,之所以提出上诉状的赔偿数额(约168万),理由是:受害人在2012年5月1日未到被告人家中之前,无精神分裂症,家族也无精神分裂症病史,受害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完全是因被告人与其儿子强奸及殴打、拘禁等行为长期造成的。受害人不能自理,后期还需要大笔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审法院也未涉及。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赔付3万元,远远弥补不了受害人的损失,建议改判。
还有,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小沫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有力化解矛盾,也应对孩子抚养权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对孩子抚养未做处理,建议二审法院予以处理,判由受害人或受害人母亲抚养孩子。
二审中,公诉人还提供了一份新证据,针对郑某敏的妻子许某的询问笔录,之前郑某敏的口供中,郑某敏说其妻子许某案发时经常不在家,对案件事实不清楚,这次通过对许某的询问,许某称案发时间段自己经常在家,不怎么上班。从而印证了郑某敏所称妻子许某对案件不清楚的这一说法不成立。
法庭辩论结束后,二审法官组织了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因差异较大,调解失败,不再调解。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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