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景泰縣農業農村局查處一起違法經營、運輸未經檢疫的生豬案

白銀市疫情防控期間執法典型案例(一)

白銀市景泰縣農業農村局查處一起違法經營、運輸未經檢疫的生豬案

本網訊 2020年3月7日上午,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農業農村局接到舉報電話,一輛掛有武威市車牌的生豬運輸車,貨主收購在景泰縣紅水鎮境內收購生豬後,未按照規定向紅水鎮畜牧獸醫工作站申報檢疫,直接駛向古浪縣方向。景泰縣農業農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趕赴事發地,在武威市古浪縣海子灘鎮新民村發現被紅水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工作人員攔截的涉事車輛。經調查,該車生豬是由涉嫌違法人員陳某某從景泰縣紅水鎮界碑村養殖戶吳某某和南某某處收購的,未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生豬未佩戴耳標,執法人員責令涉事人員陳某某返回生豬產地紅水鎮進行動檢。

執法人員對停靠在武威市古浪縣海子灘鎮新民村鄉間水泥路旁的陳某某的東風牌箱式貨車進行現場勘驗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車上裝有43頭生豬,並製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在景泰縣紅水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承認車號為貨車上載有43頭生豬,是從景泰縣紅水鎮界碑村收購的,共4050公斤,貨值為129600元。在未辦理動物檢疫證書的情況下,準備銷售到武威市屠宰廠進行屠宰。

經景泰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確認,陳某某違規經營、運輸生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即“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六條轉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和景泰縣動物衛生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罰款3萬元。

這是自景泰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成立以來,與畜牧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合作查處的一起違法經營、運輸未經檢疫的生豬案,並及時進行了網絡宣傳報道,極大威懾了農業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下一步,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將聯合種子、獸醫獸藥、農藥、化肥、飼料、農機、漁業、農產品質量等行業部門,堅決查處農業領域的違法違規案件。(甘肅省司法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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