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陽區關於未佩戴口罩不得進入公共場所的通告

隆陽區關於未佩戴口罩不得進入公共場所的通告


隆陽區關於未佩戴口罩不得進入公共場所的通告

﹝2020﹞第6號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Ι級響應,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切斷病毒傳播途徑,切實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擴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決定在我區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

(一)公共理髮(美髮)店、美容院(店)、美容整形會所;

(二)影劇院、KTV、遊藝廳(室)、遊樂園、音樂廳等娛樂場所;

(三)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

(四)飯館(店)、小吃店、早晚點店、咖啡館、酒吧、茶樓(室);

(五)商業街、步行街、商場(店)、超市、旅遊購物店、書店;

(六)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健身房(中心);

(七)公園、景區、宗教場所;

(八)診所、候診室、候車室、候機室、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交通工具(含網約車、出租車);

(九)銀行營業網點、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

(十)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實施要求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應當佩戴口罩,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疫情控制措施的第一責任人。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並安排專人對入場顧客佩戴口罩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另行通告。


隆陽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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