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姑娘就是泼出去的水,村里的权益都不享有?

近些年来,外嫁女因为被村委会按村规民约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包括购买合作医疗、社保等)、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等原因,与村集体产生纠纷,进行诉讼的案件不在少数。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常见的外嫁女案件,主要就是户籍关系在农村、身份为农民、并且是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为与外村人结婚(本村妇女的初婚或再婚)、婚姻状况改变(外地嫁人的妇女丧偶、离异)等情况,被村委会按村规民约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包括购买合作医疗、社保等)、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造成妇女权益被非法侵害的各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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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同时各个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例如《广东省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就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障。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同时,《广州市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规定:农村妇女与非农业人口结婚,其户口未能迁到男方落户,在本村生活、劳动的,当地有关单位不得收回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不得取消其股份、福利分配等权益。其子女与当地村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您也遇到了被村委会按村规民约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包括购买合作医疗、社保等)、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等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的各种现象,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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