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根上徹底解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問題?


如何從根上徹底解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問題?

最近接到一朋友發來的問題解答邀請,要求回答如何解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問題。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我一直有我自己的看法,但一直沒有公開發表。我的思維往往與大眾化的思維不一致,但卻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也是我做財務管控的習慣性思維,就是必須抓住問題產生的根源,從根上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就如我在課程《老闆徹底掌控公司的實用方案-財務管控機制》中所介紹的方案一樣,看似簡單,但卻能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問題。

這位朋友發來的問題是這樣的:

“瑞幸造假事件”持續發酵,繼美國證監會發文怒批中概股之後,中國證監會緊急發聲,劍指財務造假,一場A股“打假風暴”箭在弦上。

近日,證監會在官網發佈:“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指出,財務造假嚴重挑戰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毀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破壞市場信心,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毒瘤”,必須堅決從嚴從重打擊。

問題:

1. 請分析一下證監會此時發佈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背景。

2. 您認為當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主要有哪些手法,具體呈現哪些特點?

3. 證監會指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往往伴生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信息、大股東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執業、“看門人”作用缺失的問題依然突出。您認為,防止財務造假,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應該從哪些方面完善和改進?

如果沒有自己的獨立的見解,而跟隨提問的人的思路去進行解答,也許能回答得很精彩,但肯定永遠也解決不了這方面的問題,因為所謂的“證監會指出”,就沒有抓住問題的實質!

我一直認為,關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事情,是證券監管機構本末倒置、抓不住問題的實質造成的,甚至是客觀上造成了縱容的結果!

現實中,每當出現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事件之後,監管機構總是說,要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但結果卻幾乎沒有打擊真正的造假者,相反,卻異常嚴厲地打擊了投資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最後都是處罰的投資人,讓投資人實際付出代價為結果!

上市公司造假的手法多種多樣,無論是財務數據造假、高價購置不良資產、低價拋售優質資產、不按規定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是故意先披露誤導性的錯誤信息然後又糾正等等,無不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了欺騙廣大股民在作惡。但最後,證監會卻總是一律用懲罰廣大股民的方式來對上市公司的造假進行處罰:比如掛ST、停牌等!然後,廣大股民因此血本無歸,欲哭無淚!而真正作惡的、造假的上市公司的實控人,則現金落袋為安,象徵性地交出一點零頭的罰款之後,就逍遙自在享i受生活去了……

要解決上市公司造假的問題,最根本的是要對真正作惡的人進行處罰,要讓他血本無歸、甚至傾家蕩產、家破人亡!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杜絕上市公司造假的問題。僅僅是用技術手段去偵察他們如何造假,去防範他們造假,永遠也解決不了問題!因為造假的手段,總是永遠多於防範的手段!

怎麼處罰真正作惡的人?

——只要是上市公司造假,就直接抓實控人,他是萬惡之源!

就如黑社會老大必須承擔黑惡團伙所有的罪責一樣,上市公司的實控人,必須承擔上市公司所有造假、舞弊的惡果!

具體責任,就是以他開始造假之日的上市公司的股價作為基數,對比他造假造成惡劣影響後的上市公司的股價,用下跌的股價與上市公司總股份數量相乘,股價市值的損失就是他必須承擔的全部責任!

無論他手上的股票已經套現了多少,所得全部沒收,包括本金!如果不夠抵償股價下跌造成的市值損失,就以他還沒有拋售的全部股份進行抵償;如果還不夠,就清查他所持有的其他各種資產進行抵償。這個時候,就不能拘泥於“有限責任”的限制,應該規定:凡是上市公司造假的,實控人一律對該上市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罰沒的造假的上市公司實控人的資金、財產,在支付完調查所花費的各種費用後,剩餘的,按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所持有的股份數,平均分配全部返還給受損的股民!另外,再將造假的上市公司的實控人以及參與造假的人全部交由法院判決。

如此,造假者得到了懲罰,而投資者就又有了更大的信心。那些把錢存到銀行不敢投入股市的,或把錢壓到房產上面的,就必然敢於把錢投入股市,中國的股市,必然重新激活。以中國老百姓手上的資金存量來看,中國的股市市值,接近美國股市的市值都有可能!

證券監管機構,只要做到了這一點,只要敢於這麼做,上市公司造假的問題,就沒有解決不了的!

同時,還應該用這種方式追查自開辦證券市場以來,所有的那些因為造假而掛上ST或停牌的上市公司……

問題是,證券監管機構敢這麼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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