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兩年。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分享到: 關鍵字: 民法通則 訴訟時效 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