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书记诬告州委书记,二审为何要求改判无罪?


政法委书记诬告州委书记,二审为何要求改判无罪?


和建 资料图

云南红河州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建曾因“散播政治谣言、诬告州委书记”而受到关注,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最新情况。

《和建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8月,一审法院玉溪中院认定,和建收受两百多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被告人和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提出,原审认定和建收受张某1、梁某1、张某2、席某、沈某、杨某1财物的事实错误;马某为和建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属于借款;建卖房屋给杨某2的行为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当时的房款与市价一致,不存在变相受贿。请求二审改判和建无罪。

不过,2019年11月,二审法院云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应该是安享晚年了,但今天,我却坐在没有靠背的椅子上,活动在狭小的空间里。”和建在忏悔书上写道。

2018年10月10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委收到和建《致州委常委的公开信》,信中将红河州既定的决策部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归责于红河州委主要领导。

这并非和建首次举报。

2018年9月24日,和建还先后向中央领导、云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主要领导以及红河州部分领导干部寄发本人署名的关于质疑红河州委书记姚国华政绩的公开信。

云南省纪委常委李庆元介绍,通过向8家省级部门、11家州级部门调取评判意见,并向红河州委常委等干部调查,发现和建散发的公开信刻意歪曲事实真相,对姚国华同志的所有质疑都属于牵强附会、恶意中伤,查无实据,毫不可信。

调查发现,和建还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两张移动电话卡,发送数十条匿名短信,在领导干部之间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教唆、怂恿他人写举报信向中央领导、省委领导反映不实信息。

而这些做法的背后,都源于一件事:2015年5月,和建向组织伸手要求在退休前解决正厅级待遇未果,因此认为是州委主要领导不帮他。

判决书显示,和建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一)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弥勒县委书记、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非法收受红河州烟草公司原调研员梁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48万元,为梁某1之子梁译巍解决公务员身份和提拔任用提供帮助。

(二)200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弥勒县委书记、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20次收受弥勒市政法委原书记席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共计105000元,为席某解决公务员身份和提拔任用提供帮助。

(三)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红河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50000元,为沈某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四)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5次收受蒙自市法院院长杨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75000元,为杨某1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五)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弥勒湖泉小区门口收受张某1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为张某1及其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受红河州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调查活动中提供帮助。

(六)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蒙自鸿基明苑小区(又称“政法小区”)提供帮助。其间,和建于2013年12月4日将其位于蒙自市金色碧海小区55-1号房屋,以人民币260万元的价格卖给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2。经评估鉴定,该房屋时价为人民币172.7万元,差额87.3万元。

(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购买弥勒县财政局团购房弥勒慧心小区D5幢2单元302号房屋过程中,要求弥勒县财政局局长马某为其交纳购房首付款。2008年9月3日,马某用财政局资金116100元为和建交纳了购房首付款。

(八)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蒙自市政法委书记张某2(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共计37000元、27000澳元,为张某2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以受贿罪判处和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缴纳的涉案款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73.61万元、澳元27000元(折算为人民币145359.3元)继续追缴。

“退休后索要待遇未果,转而以发匿名短信、散布公开信等方式,诬陷州委主要领导,不仅造成恶劣影响,还牵扯出自己多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原政法委书记和建一案留下了诸多警示。”早前,《半月谈》报道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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