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一被告撕毀、藏匿證據原件 法院開出萬元“罰單”

4月27日,寧鄉市人民法院依法處置了一起當庭撕毀、藏匿證據的違法行為,對涉案當事人劉某某作出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

27日上午,寧鄉法院立案庭肖豔法官在審理姜某某訴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庭審過程中,被告劉某某趁人不備,在核對證據原件時將原告姜某某提供的一張證據原件撕碎並藏匿起來。休庭後,法官告知被告劉某某毀滅證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並詢問是否拿走了證據原件,劉某某極力否認。後承辦法官聯繫院內技術部門,調看庭審監控,被告劉某某才承認撕毀了證據原件。

“對不起法官,我是一時衝動才做了這樣的蠢事”,看了監控後的劉某某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法庭是嚴肅的地方,當事人應當遵守訴訟秩序,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法庭上“任性”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處罰,輕者拘留,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肖豔法官對被告劉某某進行訓誡。

經過承辦法官的教育,劉某某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找回了撕毀的證據碎片,將證據拼接好基本還原,並出具了檢討書。

本案中,鑑於被告劉某某的行為未造成嚴重法律後果,批評教育後,認錯態度較好,寧鄉市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並送達給劉某某。劉某某隨即全額繳納了罰款。(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鄒晴 肖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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