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万退赔款执行到位 为企业复工复产注入“强心针”

4月14日,铜官区法院对原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友明职务侵占罪刑事财产刑执行完毕,将执行到位的600余万元案款退还给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间,王友明利用其担任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三佳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指使丰山三佳公司原企划科科长徐某某私下联系潘某某、姚某某,通过采取不开票、不入公司账目的方式向潘某某、姚某某销售废银、废铜,并通知潘某某、姚某某分别将货款496.3万元、689.52万元汇到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周某某收到货款后再转到王友明个人银行账户由其个人支配使用。期间,丰山三佳公司接受张家港佳丰公司、铜陵派捷公司和铜陵佳丰公司委托加工业务亦产生废铜,按照加工合同约定废铜属于该三家公司。经铜陵华城会计事务所审核鉴证,扣除三家公司委托加工产生的废铜价值(不含税)257.83万元,上述王友明通过账外销售丰山三佳公司废银、废铜非法获利共计928万余元。2019年11月28日,铜陵中院对王友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铜官区法院判处王友明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王友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二十八万元退赔丰山三佳公司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王友明并未主动退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王友明提起线上、线下查询,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反馈,部分有余额的账户上有司法查封,法官还发现王友明转移案款的某银行账户因民事纠纷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冻结,且该账户上存有资金600余万元,法官决定立即前往庐阳法院沟通协调,将公安机关对涉案银行账户的侦查情况、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情况说明以后,庐阳法院同意解封账户配合执行。3月2日,执行法官在账户被解封后立即予以冻结,并将6032270元案款扣划至铜官区法院账户。考虑到王友明本人在服刑,执行法官决定动员其家属退赔,但其家属却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借款借据,称2017年6月丰山三佳公司向给王友明借款400万元至今未还,可以抵缴部分退赔款项。核实后,丰山三佳公司同意抵扣。

疫情期间,丰山三佳公司一度面临停工停产,员工返岗难、资金链紧张等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发展。为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铜官区法院加快线上退款速度,于4月14日将600余万元刑事退赔款项全部退还给丰山三佳公司,为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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