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監管人未實際控制質押財產,質權未有效設立

要點: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押財產,轉移質押財產佔有,是質權有效成立的基本前提。

一、債權發生

大連銀行與庫倫旗佐源公司簽訂有《商業匯票承兌協議》,約定:大連銀行對出票人為庫倫旗佐源公司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庫倫旗佐源公司提供50%的保證金;庫倫旗佐源公司應於票據到期日前足額償還大連銀行票款,如發生墊款,則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收罰息;等。合同簽訂後,大連銀行依約進行了承兌,金額共計2億元。

二、設立質押

大連銀行與錦州佐源公司簽訂有《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錦州佐源公司在1億元的最高餘額內,為大連銀行與庫倫旗佐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

大連銀行與錦州佐源公司、中鐵物流大連分公司簽訂有《動產監管協議》,約定由中鐵物流大連分公司對質物進行監管。

按照大連銀行的指示,中鐵物流大連分公司與錦州佐源公司簽訂了《倉庫租賃協議》,租金為1元

。中鐵物流大連分公司指派工作人員在錦州佐源公司的倉庫對質物進行監控。

後,錦州佐源公司陸續出現不配合監管、轉移質物、不允許中鐵物流大連分公司盤庫、驅趕監管員等情況。

三、爭議焦點

票據到期後,庫倫旗佐源公司未按約償還大連銀行票款,導致大連銀行墊款,庫倫旗佐源公司尚欠大連銀行墊款本金為98709476.46元。

大連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庫倫旗佐源公司立即償還大連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人民幣98709476.46元及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並主張對錦州佐源公司提供的質物在擔保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錦州佐源公司提供的質押擔保是否有效設立?大連銀行對質押財產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法院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關於“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的規定,質物交付是質權設立的必備條件,設定質權時,要求通過法定給付行為將質物轉移給質權人有效控制,故判斷質權是否依法設立的前提是審查質物是否已依法交付,實現質權人的有效控制。

本案中,案涉質物存放於出質人錦州佐源公司的倉庫,大連銀行通過三方簽訂《動產監管協議》的形式,指定中鐵物流大連分公司租用錦州佐源公司的倉庫進行監管,倉庫租金只象徵性的約定1元。大連銀行雖主張通過該方式,特別是交付了相關的協議、清單、報告書、臺賬等材料即實現了指示交付,但結合出質人錦州佐源公司未轉移質物、不讓監管人入庫乃至驅逐監管人等情形,案涉質物仍由錦州佐源公司實際控制和支配,並未實現大連銀行直接或間接的有效控制。由於案涉質物交付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質權設立形式,案涉質權未能依法設立。大連銀行關於質權已經合法設立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理評析

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押財產,轉移質押財產佔有,是質權有效成立的基本前提。

佔有,可分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兩種形態。直接佔有系直接對物有事實管領力的佔有。間接佔有系並不直接佔有物,而基於佔有媒介人對物有間接管領力的佔有。

質權人佔有質押財產,可以通過直接佔有或者間接佔有方式進行。

本案中,大連銀行委託中鐵物流大連分公司對質押財產進行監管,旨在通過中鐵物流大連分公司作為佔有媒介人實現對質押財產的間接佔有。

由於本案中監管人中鐵物流大連分公司未實際控制質押財產,大連銀行未能實現對質押財產的佔有,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質權未能有效設立。

如果將質押財產存放在質權人指定的其他倉庫,或者雖存放在出質人倉庫,但監管人能夠有效控制,則應視為質押財產已經轉移佔有,質權依法設立。

因此,質權人在接受質押時,要特別注意質押財產的佔有問題,以免質權不能設立,無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文索引案例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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