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10月25日,李某产假结束,因家里没人照看小孩,李某向公司请年休假10天,公司同意其休年休假。
年休假到期后,李某仍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联系李某,李某想再请一个月的事假,公司没有批准李某的事假。
人力资源部向李某寄送了《限期返岗通知书》,李某签收了该通知,但仍不上班。
5天后,公司以李某旷工5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李某。
![被公司拒绝后,员工强行请事假,公司能否以此辞退员工?](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某认为自己家里没人照看小孩,请一段时间的事假是合理的,公司不批准其休假的行为不但不能彰显公司的人文关怀,还侵犯了她休息休假的权利。
公司认为公司有权不予批准员工的事假,李某未经批准事假,擅自不来上班,构成了旷工5日,公司辞退是合法的。
劳动仲裁的最终结果是: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以上是案例简介,我们来分析下:
员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向公司请事假,但批准权在于公司。
员工提出请事假的,原则上应由本人事先亲自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明确请假的类型、事由、请假的时间,再由公司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
批准的,就可以休事假。
如果没批准的,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就应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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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李某在产假期满后,先是请了10天的年休假,公司已经批准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李某的实际情况。李某休完年休假后,又要请一个月的事假,但公司还要考虑李某所在岗位的工作需要。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批准李某的事假,也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有批准事假的决定权,但这个决定权,并不是冷冰冰的。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在老家的母亲生病了,无人照看。张某于是跟公司提出要请半个月的事假,回去照顾母亲。
公司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说生产旺季,不批准张某的事假。
张某无奈之下,自己就回老家去了。
5天之后,公司以张某请事假未批准就离岗,属于旷工,张某的旷工5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某。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的结果是: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所以说,公司有批准事假的决定权,但这个决定权,并不是冷冰冰的。案例中张某是基于母亲生病无人照看才申请的事假,是符合伦理,这种情况下公司仍不批准事假的话,就说不过去了,也会让其他员工感觉到冷血和寒心。
总结一下,关于员工请事假这件事,公司是有权拒绝事假申请,但还是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