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不合理沒簽字,徵收方找到單位不讓上班了,怎麼辦?

之前萬典律師看到當事人這樣的留言:“你好,萬典律師,我家裡拆遷因為補償不合理沒有簽字,我是事業編,徵收方找到我單位讓我回家做工作,從3月10日開始一直在家,我聽同事說領導讓劃的事假,就是沒有工資,我應該怎麼維權?謝謝”。

關於這種現象萬典律師已經屢見不鮮了,這也是我們經常談到的徵收方多種逼遷手段之一:“飯碗”逼遷。

什麼是“飯碗”逼遷?

該種現象主要出現在有親屬是公職人員的被拆遷戶當中。被拆遷戶一旦自己或有親戚在政府部門任職的,政府就會以該公職人員的“飯碗”相要挾,不僅要求他們簽訂一些明顯不合理的拆遷協議,而且要求他們動員自己的親屬簽訂拆遷協議,否則就會予以停薪、停職、調離等,此舉通常會引起親人背離、兄弟反目的現象。

也有地方政府動用公、檢、法、城管等權力機關人員進 行逼遷,或利用權力逼迫那些在單位工作拿國家薪水的拆遷戶乖乖就範,或者威逼拆遷戶社會關係人做說客,典型做法是讓拆遷利害人停職動遷,直到達到目的為止。

長沙市天心區銅鋪街小學教師譚先生,某日早晨收到一份“關於臨時調整譚xx老師工作崗位的通知”。通知中稱,“譚老師的婆婆為棗子園項目拆遷對象,經指揮部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協商,一直未能簽訂拆遷協議。按照區委區政府及棗子園項目拆遷指揮部的要求,請臨時調整譚老師的工作崗位,安排譚老師至棗子園項目拆遷指揮部工作,直至其婆婆簽訂拆遷協議。”這份調崗通知的落款為天心區教育局組織人事科,並加蓋該部門的公章。

微信圖片_20200423101433.png

律師解析

拆遷不簽名和員工單位是沒有關係的,單位不能以此辭退員工,否則單位將要承擔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上述這種變相逼迫拆遷,說白了也是強拆的一種。不論是否談妥拆遷事宜,採取不讓家中人上班的行為就等同於侵犯了老百姓最基本的權利。面對這種情況,現實中拆遷戶們往往只能選擇答應徵收方的要求,簽訂補償協議來保住自己的工作。

但萬典律師提示被徵收人,面對“飯碗”逼遷時我們除了妥協,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等手段解決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徵收、徵用決定是否合法,補償決定是否合理,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進行審查,作出判決。

如果拆遷戶們既不想丟了自己的工作,又想拿到合理的拆遷補償,那就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