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燈作者侵權“鬼吹燈”:著作財產權已轉讓,申請商標再被駁回

日前,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發布,前者由《鬼吹燈》作者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所投資。該案中,工作室申請註冊“鬼吹燈”為商標被駁回。

事實上,4月以來,涉“鬼吹燈”的多起案件入選典型案例或迎來宣判。其中,尤以天下霸唱被訴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鬼吹燈”標識,被判與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110萬元備受關注。

《鬼吹燈》系列作品為何屢陷糾紛?天下霸唱敗訴後還能繼續寫《鬼吹燈》主人公“胡八一”的故事嗎?轉讓著作財產權後,張牧野該如何維護合法權益?南都記者梳理《鬼吹燈》系列案件,嘗試解答上述疑問。

鬼吹燈作者侵權“鬼吹燈”:著作財產權已轉讓,申請商標再被駁回

《鬼吹燈》作者被訴侵權“鬼吹燈”

今年4月,小說《鬼吹燈》作者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頻繁出現在各地法院公開的典型案例中。

4月21日,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佈“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佳案例”,“天下霸唱《摸金校尉》被訴侵犯《鬼吹燈》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入選並位列十佳案例之首,且被看作“全國首例同人作品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該案中,《摸金校尉》被法院判定有獨立的情節和表達內容,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但因其藉助電影《尋龍訣》(根據《鬼吹燈》改編)的知名度,進行關聯宣傳,這對原告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從而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相關發行及宣傳方被判賠償90萬元。

4月2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2019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訴張牧野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

該案中,張牧野所著《鬼吹燈之牧野詭事》被訴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鬼吹燈”標識。法院判決張牧野立即停止在《牧野詭事》網劇、片花中使用“鬼吹燈”作為商品名稱的行為,且與其他兩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0萬元和合理開支8萬元。

同一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宣判了《鬼吹燈》作者天下霸唱與青島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此次是張牧野把玄霆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認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最終確認青島出版社對《鬼吹燈》系列小說的改動屬於對張牧野修改權的侵犯,張牧野獲賠5萬餘元。

6天后,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審行政判決書,工作室系張牧野投資。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申請註冊“鬼吹燈”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經審理,法院還是駁回了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的訴訟請求。

曾一紙協議轉讓著作財產權

為何《鬼吹燈》會令其作者屢陷入糾紛?南都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發現,這可以追溯至2007年,張牧野簽下的一紙協議。

2005年12月,張牧野以“天下霸唱”為筆名創作了《鬼吹燈I》,並首次在“天涯論壇”發表,小說講述的是胡八一、王胖子和shirley楊的系列探險盜墓故事。隨後,《鬼吹燈I》剩餘章節及《鬼吹燈Ⅱ》的全部章節均在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玄霆公司)所有起點中文網上發表。

據瞭解,作者在創作完成一部作品後,有時會將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乃至獨佔許可轉讓給一些公司,讓公司負責作品的傳播推廣工作,並對涉及作品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自己則可以繼續創作,更為輕鬆。

張牧野也是如此。2007年1月,張牧野與玄霆公司就小說《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即《鬼吹燈I》)及《鬼吹燈Ⅱ》分別簽署《協議書》,將上述小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全部轉讓給該公司。南都記者留意到,《協議書》中的兩條規定,成為日後案件中的審判關鍵。

該《協議書》第3.1條約定,協議有效期內,張牧野作為玄霆公司的專屬作者將協議作品著作權中除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專屬於張牧野的權利以外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玄霆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網絡傳播及電子出版權、圖書傳版權、作品改編權利等)。

此外,該《協議書》4.2.5條約定,在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履行完畢後,張牧野不得使用其本名、筆名或其中任何一個以與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創作作品或作為作品中主要章節的標題。

這意味著,作為《鬼吹燈》系列作品的作者,張牧野在轉讓作品的權利後,如果後續他需要使用“鬼吹燈”為素材進行創作,需要先得到玄霆公司的授權。

相關判決書披露,玄霆公司就《鬼吹燈I》向張牧野支付稿酬及著作權轉讓費各10萬元,就《鬼吹燈Ⅱ》向張牧野支付著作權轉讓費150萬元。玄霆公司還另行向張牧野支付了影視作品改編的分成費56萬元。

鬼吹燈作者侵權“鬼吹燈”:著作財產權已轉讓,申請商標再被駁回

有權再寫“胡八一”,無權再用“鬼吹燈”

在上述《協議書》的約束下,張牧野多次被玄霆公司起訴侵權,不過判決結果並不相同。

在“天下霸唱《摸金校尉》被訴侵犯《鬼吹燈》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玄霆公司認為,張牧野在《摸金校尉》一書中大量使用了《鬼吹燈》系列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形象、人物關係、盜墓方法、盜墓需遵循的禁忌規矩等獨創性表達要素,侵犯了其著作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性表達。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源自文字作品,往往只是作品情節展開的媒介和作者敘述故事的工具,難以構成表達本身;而被控侵權圖書有自己獨立的情節和表達內容,因此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浦東法院指出,玄霆公司所主張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張牧野創作,在沒有約定明確排除張牧野相應權益的情況下,張牧野作為原著作者,有權使用其在原著小說中的這些要素創作出新的作品。

這也意味著,張牧野在其創作的小說中使用《鬼吹燈》系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如主人公“胡八一”等,並不構成侵權。

但是,在未經玄霆公司許可下,張牧野無權使用“鬼吹燈”標識。

在“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訴張牧野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張牧野被訴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鬼吹燈”標識,玄霆公司依據的是上述《協議書》4.2.5條約定。

二審法院認為,該條款約定並未限制張牧野使用其本名、筆名創作同類型懸疑盜墓類題材的作品以及其他題材作品,只是限制其不得使用“鬼吹燈”作為作品名稱或主要章節標題。但張牧野在簽訂合同時理應知曉協議作品著作權相關財產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因而其不能在玄霆公司商業運營成功後又違反當初約定,主張“鬼吹燈”標識的相關權益歸己所有。

在張牧野訴青島出版社有限公司、玄霆公司、噹噹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也明確,著作權人轉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後,將無法再基於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使用而從作品中獲取經濟利益。

不過在該案中,北京知產法院認為,雖然張牧野已經將《鬼吹燈》系列圖書的著作財產權轉讓,但對涉及該圖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張牧野仍然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權利。

南都記者留意到,張牧野近年來正積極申請註冊“鬼吹燈”商標,試圖“曲線救國”。

在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中,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在2018年10月就申請註冊“鬼吹燈”商標,但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原因是“鬼吹燈”屬於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在該案中,法院認為,上述規定屬於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准註冊,故駁回了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的訴訟請求。

採寫:南都記者 封聰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