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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有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
身份繼承例如繼承王位、爵位、家長權等。
財產繼承是指生者對死者所遺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承受。
我國立法的繼承是指財產繼承。現代大多數國家都是如此。
外國人、無國籍人繼承。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兩類代位繼承:1、孫輩代位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其子女已經先於其死亡的,直系孫輩可以代為繼承;2、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繼承遺產的範圍確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個人財產計算。
繼承人既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又要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此乃義務。
繼承權是民事權利而非民事資格或者能力,因為繼承權可以被剝奪。
繼承權是既得權而非期待權。
繼承權非屬身份權,非屬財產權。
(以下這段可以不用看:
繼承權的權利客體是遺產,遺產是被繼承人的財產,故而繼承權是財產權。但是由於繼承權很難歸屬於財產權中的任何一類,故而有學者認為繼承權的課題為財產權,並不表示該權利屬性即屬財產權。)
繼承權屬於取得權。即繼承權是一種取得財產的方法。
繼承人必須是活著的人,死了的人是無繼承權的。
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繼承他財產的人,應當原物返還;原物不存在的,應當給予補償。
取水權、探礦權、採礦權、捕撈權、養殖權等自然資源利用權,不可作為遺產繼承。
宅基地上沒有建築的,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宅基地上有建築的,建築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隨著其上的建築物一起被繼承。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不可作為遺產。
已經取得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殘疾生活費、補助金等,一般認為可以作為遺產處理,如果沒有取得,則不作為遺產處理。
對於已經判決但是尚未取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生活費等,最高法建議作為遺產取得。
死亡賠償金不是被繼承人(死亡人)的遺產,不可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兩種,一種是以戶的名義承包的,無需繼承,戶內全員共享。另一種是四荒和林業承包經營權,這兩個在承包期內可繼承,期限不變。
以上內容源自我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過程中,將一些重要或者曾經不被重視誤讀的裁判規則等摘錄,以便自己後期的學習工作適用,也分享給大家一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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