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工资卡被冻结后,又重开一张卡继续领工资,是否犯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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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于达到刑事犯罪,别听有些答主的说法,法律不是那么严苛的,也是有着一定温度的。但是这种行为确实是错的,法院也会采取行动,有可能还会处罚你的单位。

当法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资产时,包括冻结被执行的工资卡时,说明此时法院判决已经完全生效,且已经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此时被执行人的资产和收入应该如实向法院进行申报,如果逃避和隐瞒,法院是有权利采取处罚行动的。处罚包括并不限于教育警告、司法拘留,如果非常严重的话,可能会以拒执罪提出公诉。


法院冻结工资卡,是需要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且要求被执行单位进行配合的。所以被执行人即使偷偷新办一张银行卡,被执行人单位也有可能不予配合,不将公司发入新银行卡中。如果单位偷偷将工资发入新银行卡中,这就严重违背了法院的司法配合要求。在法院查实情况后,是可以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罚款通知的,同时要求其纠正违规行为。

那么被执行人工资卡被冻结后,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从哪里来?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每月发放生活费。法院会根据被执行人情况和抚养家庭的实际情况,每月定额生活费。这个生活费用可以向法院定期领取,或者法院要求被执行单位将工资分为两份,一份为生活费给付被执行人,剩下部分交付法院专用账户。


一般被执行人违反规定后,法院前几次都是批评教育,如果被执行人一直不悔改,法院有可能进行司法拘留。不倒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不会采用拒执罪进行公诉。所以不会像有些人所说的,稍微有点违规就被拘留了,就被判刑了。公共资源也不能随便用,强制措施也需要花费很多公共资源,同时针对公民能不使用暴力,也尽量少使用暴力,这也是法院的准则。

总结一下:法院也是先讲情义,再讲道理,最后不行才会给你动用法律手段。每个被执行人都有自己的客观原因,其中只有极少数才是真正的“老赖”,千万不能简单粗暴的给被执行人打标签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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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被冻结,居然,另开一张卡还可继续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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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而冻结了“工资卡”,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而本案例所述的“单位为被执行人另开一张卡继续发工资”的行为肯定是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是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违法行为。对干这种妨碍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对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在排除违法妨碍情形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会依法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生效的民事裁决。

至于这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被执行人丶协助执行的单位)是否构成拒执犯罪?这要看“拒不执行和协助拒不执行”的情节是否严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比如转移工资的数额丶转移的次数丶因拒绝协助执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丶执行机关执行时受单位阻碍的情节严重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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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按道理是刑事犯罪,但是被查后,一般是先拘留罚款,能认错改正的,并且积极履行的,刑事责任可以暂不追究,不然的话,会先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了,他既然能随意更改工资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难辞其咎,也会予以罚款拘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对于拒执罪的定罪范围做出了界定:

以下五种行为可以按拒执罪定罪量刑:

a、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b、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c、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d、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e、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第一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是本行为触犯的法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这样的规定: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综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拒执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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