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起訴轉發文章網友 轉發風險很大?!

4月1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了李晨起訴李某某網絡侵權的判決書。

李晨起訴轉發文章網友 轉發風險很大?!


判決書中提到,李晨認為,李某某轉載《渣男李晨現形記》並做出了“李晨人品”、“插刀教”、“送心形石頭”等相關評論,屬於“通過道聽途說、以訛傳訛、捏造事實等方式,對李晨進行毫無根據的惡意猜測、揣度,誤導社會公眾認為李晨‘渣男’、‘背叛’、‘插刀印小天’、‘虛偽’,其譁眾取寵、炒作新聞以博取公眾眼球的惡意極度明顯”,提出了向李晨賠償經濟損失15萬,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等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李某某在其運營的微博賬號上轉述了《渣男李晨現形記》一文的內容。 法院認為“其是對轉載內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觀惡意,李晨作為娛樂明星,應當對大眾評論具有一定的容忍度”,李某某作為涉娛樂圈微博大V,“轉發娛樂圈明星相關文章並無明顯不當,亦不存在損害李晨名譽權的主觀惡意,未構成對李晨的侮辱和誹謗。故本院認定,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對李晨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判決,李晨要求李某某基於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李晨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晨本人也在微博發文回應:“此案已上訴,目前二審中。

李晨律師團隊在聲明中稱,李晨先後起訴了5位,其中三位直接撰文發佈者和一位轉載者已經被認定構成對李晨名譽權的侵犯,而另一位李某某因為採取的是轉載形式,法院認為不具有主觀惡意,因此不構成侵權。

對此,李晨及其團隊表示不服,聲明中稱該李某某的微博賬號粉絲高達200多萬,此篇文章的評論也高達8萬餘次,影響巨大。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互聯網時代,一篇文章或隨便一句話經過網上傳播以後帶來的影響有的時候確實難以估量。看來,轉發不實或者有侮辱性、誹謗性的文章不僅要謹慎而且儘量不轉發!

嘉賓:張萍

文化傳媒娛樂法資深律師

北京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方弘:看到好看的文章進行轉發,這在很多人看來是非常稀鬆平常的事,幾乎每天大家都在轉發。但是,轉發還會違法,甚至要面臨鉅額的索賠。這確實讓人心裡一緊。本案中李某某一審沒有被追責,但是胡某某的轉發卻被追責了,為什麼?

張萍律師:這是兩個不同的案件,客觀事實、在案證據均存在差異,被告的主觀過錯也不同,因此一審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評判,也可以理解。

在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人所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法院首先考慮的是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如果被告不存在過錯則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然後審查的才是過錯的大小,過錯越大承擔的責任越重。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1、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2、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3、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在李某某案件中,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李某某對轉載內容的概述不存在主觀惡意,作為涉娛樂圈微博大V “娛樂圈吃瓜鵝”轉發娛樂圈明星相關文章並無明顯不當,亦不存在損害李晨名譽權的主觀惡意,未構成對李晨的侮辱和誹謗。

由此可見,明星提起名譽權訴訟,也絕非是每戰必勝。想要說服法官,原告方必須要舉證證明被告的侵權言論已經超出公眾人物容忍的界限。

方弘:只轉發,不評論是否就是安全的?

張萍律師:網絡也並非法外之地。網絡言論和現實生活中的言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別是網絡“大V”、擁有眾多粉絲等公眾人物,其言行的影響力比普通人更大,其表達權就應當更加謹慎。

對於轉發,判定轉載行為侵權與否的一個重要參考標準便是“權利義務相匹配”原則,賬號的影響力越大,轉載過程中需要盡到的注意義務就越重,影響力越大責任就越大。並不是說只轉發不評論就安全就不用承擔責任,即便以“求證”形式轉發,也可能事實上對謠言的傳播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因此,網民在傳播信息前,有責任對其來源和可靠性作出一個基本判斷。如果轉發的是一篇題目、內容具有很強人身攻擊或者人格貶損的文章,轉發時的注意義務就要更強一些。不管轉發者有沒有過激言辭評論或者引導,都有可能被認定侵權。

方弘:轉發什麼樣的內容會給自己惹來官司?

張萍律師:首先,對於內容發佈者,要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轉發者也要對這個內容有一定的審慎義務。

其次,如果內容描述的事情是真實的,亦有可能侵犯別人的隱私權;如果是不真實的,則可能侵犯名譽權。

謠言傳播者在某種程度上需要和謠言生產者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甚至特殊情況下,承擔的責任要大於生產者。面臨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責任,以及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被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理性的傳播者在面對網絡信息時,尤其系影響範圍較廣的傳播者,應當對網絡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明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言論仍然予以傳播,使相關謠言進一步擴散,加重損害後果,傳遞錯誤導向,則應認定謠言傳播者具有嚴重主觀過錯,需要對其傳播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方弘:本案李晨表示已經上訴,他有可能反敗為勝嗎?

張萍律師: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為一審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不服均有權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李晨不服提起上訴,目前這個案件的一審判決處於未生效狀態。我們國家法律體制為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主要起到監督、糾錯的作用。司法實踐中,二審案件的改判率普遍低於百分之二十,換而言之,一般案件二審改判會比較有難度。

本案中的李某所轉發的涉嫌侵權的文章,一方面並非其原創,另一方面其還在評論中特意增加了“文章真假不做評論”這樣的表述。這種情況,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相關言論可能構成侵權,仍然予以轉發、評論的,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這可能會是本案二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二審法院將會作出怎樣的評判,我們不妨繼續關注,拭目以待。

方弘:很多人都喜歡關注明星的私生活,茶餘飯後也會成為談資,而且也時不時會進行相應的評論或者寫篇文章,這些行為違法嗎?

張萍律師:首先,公民都有言論自由,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茶餘飯後討論娛樂圈、明星私生活,甚至撰寫文章、評論,包括錄製音頻、視頻等發表自己的看法,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一般不構成違法。但是要注意,言論自由不是無限自由,言論自由不能過限,不能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惡意詆譭、侮辱他人,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誹謗罪、侮辱罪。

誹謗罪、侮辱罪屬於自訴罪,即需要被害人親自去法院告訴,告訴才處理,否則不告不理。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包括: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結語:我之前在朋友圈也看過有人轉發過《渣男李晨現形記》這篇文章。發朋友圈的人幾乎每個人都轉發過文章。互聯網時代,一篇文章或隨便一句話經過網上傳播以後帶來的影響有的時候確實難以估量。看來,轉發不實或者有侮辱性、誹謗性的文章不僅要謹慎而且儘量不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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