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河南两部门联合发文,事关就业困难人员!

速看!河南两部门联合发文,事关就业困难人员!

河南商报记者 崔文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定了公益岗位的范畴,困难人员对象、薪酬待遇等。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有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根据《办法》,公益性岗位安置时,充分考虑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作为第一序列优先安置。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办法》也提出加大安置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存在返贫风险的乡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在薪酬待遇方面,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交纳部分给予补贴。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适当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高于岗位补贴的工资发放标准,明确超出岗位补贴标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我省将新设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劳动力。

(河南商报编辑 施尚景 张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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