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微信截图竟能随意设计生成?腾讯起诉获赔75万!

随着近些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逐渐成为了许多企业宣传推广市场业务的媒介载体。

微信作为当下不论是生活还是工作,大众都会运用到的社交软件,其自上线以来积累了巨大的用户群体数量,而有用户就会有商机,正因为微信的出现,所以使得市场行业当中诞生了微商。

国内首例!微信截图竟能随意设计生成?腾讯起诉获赔75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可以说现在几乎每个人的朋友圈内都会有几个微商的存在,出于微商的运营模式,我们经常会看到微商在朋友圈内频繁的晒出一张张商品销售的收款截图、余额截图等,在看到这些的时候,相信多少都会引发大家羡慕的心态。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这些截图可能还会是假的?生活中我们普遍都会相信“有图有真相”,而事实证明,有图也未必就是那么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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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前,南山法院审结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

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

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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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两个为原告截图,右边两个为被告截图

上述界面中包含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

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

被告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

两原告认为: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

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

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者,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对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的两原告而言,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巨大的用户数量是其盈利的基础。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

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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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意义影响】

该系列案件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微信软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该系列案件判决对与现实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治理提供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版权知识小科普】

哪些作品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以下形式的作品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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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内首例的这起“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相信能够让大家再次体会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推进,市场当中各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逐渐延伸到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成为了各企业能够获取稳步发展的前提要素。

除了商标和专利这两大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版权同样是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模块,加强企业内部的版权保护意识,对于企业自身通过付出努力和心血打造出的作品,应当及时针对相关类型对原创作品展开版权登记,以保证作品能够受到有关法律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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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一方面能够使作品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防止他人随意盗用以暗自进行商业行为;另一方面,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版权证书将会成为控告对方的有效证明,通过法律途径积极主张权利,全面收集证据,进行报案、举报和控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的降低自己的损失。

看到这里,如果此刻的你还未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那就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尽早的展开规划安排了。

因为早日登记才能早日使作品受到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才能在发现他人未经授权通过盗用自己的作品进行商业行为而谋取私利的时候,更有力度的对其采取制止措施,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自身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最后问问大家,对于此事都如何看待?欢迎大家积极结合个人观点进行评论留言!

想要了解更多知识产权有关资讯,欢迎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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