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祥“多人运动”是否涉嫌违法?

罗志祥“多人运动”是否涉嫌违法?

这是一个有趣的实验!

​我准备不定期挑选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将我的答案附在这里。此外,您也可以给我留言,问一些您关心的话题。您的问题和我的答案,可能会出现在“捌筒”以后的推送中。

今天的问题是:罗志祥“多人运动”是否涉嫌违法?之所以掺和这个事儿,主要是因为这个“瓜”实在太大,或许够热爱八卦的我们吃一整年。以下是我的回答。

1.罗志祥前女友周扬青在她的“分手微博”上说,“你们(罗志祥和他的兄弟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罗志祥和他的兄弟们”是否涉嫌违法?

捌筒:首先,得看“多人运动”是啥“运动”,如果参加的是马拉松,那就应该完全合法,但疫情期间最好要遵守防疫规定,尽量减少聚集,以避免感染新冠。

但是,假如周扬青所称的“多人运动”是那种“你懂的多人运动”,且“运动”发生地在大陆,则罗志祥有违反《刑法》的可能。之所以是“可能”,是因为《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有很多构成要件,并非随便就能给人定罪。何况,“聚众淫乱罪”本身也存在一些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XX、XX、XX等行为(此处省略一些内容,以免引起不适)。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

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此外,聚众淫乱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罗志祥“多人运动”是否涉嫌违法?

*“不尊重过的女性”?罗先生果然凌晨5点还不睡啊。

但是,“聚众淫乱罪”本身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个是“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如果“多人运动”并无“受害人”,则应考虑“非罪化”问题。

有学者主张,那些在比较隐蔽的场合进行淫乱活动的,由于其行为完全出于行为人自愿,并没有对其他人和社会造成直接影响和危害,应属私人道德范畴,法律不应干涉,而是由社会给予道德上的评价。

更有学者比较“极端地主张”,这个罪名应该废除,比如李银河。

此外,根据网上可查的信息,这个“大瓜”目前看来似乎并无受害者,也无人“报案”(周扬青的微博“分手声明”,不构成报案)。所以,暂时似乎只能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


2.罗志祥是台湾人,如果他的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适用大陆法律?

捌筒:这要看“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在哪里。根据我国法律,案件通常是由犯罪发生地管辖的。假如罗志祥真的涉嫌“聚众淫乱罪”,且涉嫌犯罪的行为(“多人运动”)发生地确实就在大陆,则适用大陆法律。

台湾地区法律中没有“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却有“有伤风化罪”。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地在大陆,则仍适用大陆法律。这和嫌疑人的籍贯没有关系。

罗志祥“多人运动”是否涉嫌违法?

3.这些探讨都太过严肃了。我还是想问一下,两人恋爱是否需要互看手机?如果不给看,是不是该分手?

捌筒:恋人之间,是不是可以互相看手机,总的来说还是看两个人的“习惯”。

我个人的主张是不要看。不给看手机,并不一定是有“出轨”的问题;给看手机,也不一定就不会出轨——根据周扬青的描述,罗志祥有两部手机。你怎么能确定他就没有第三部?

互看手机,未必会发现“出轨”,但发现其他“意见不合”的可能性倒是很大。任何两个人,不可能对所有事情的处理方法都一样。如果两个人在一些琐事上的处理方法不同,且这种差异被放大,你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很可能会瓦解。

举个例子,假如你的老公/男友在购物网站上给你买了个礼物,准备给你惊喜;结果,你翻看手机发现他买了一个不知道要送给谁的“神秘礼物”;于是,你开始疑神疑鬼,但又不好明说——此时,你们亲密关系中的“惊喜”,很可能就会变成“惊吓”。这何必呢?

爱他(她),就充分信任他(她);互相保留自己的私人空间,岂不更好。

当然,每个人的想法都不同,也并不是说互看手机就一定会出问题。但根据我的经验,不互看手机至少是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担心和麻烦。

“不给看手机就分手”,我觉得是心智不成熟的表现。

罗志祥“多人运动”是否涉嫌违法?

4.周扬青的微博说,“关键是你都是哪儿来的时间呢?!!我每天和你半夜三四点才讲晚安。难道你为了约p都不睡觉的吗?!”我们这些吃瓜群众,该如何向罗志祥学习“高效管理时间”?

捌筒:哈哈,这是个好问题。

鲁迅先生说过,“时间就像那啥,挤挤总会有的”。我觉得,任何“没有时间”的说法都是借口,主要还是因为“懒”。

因为“时间管理”的本质,其实是对事情的“优先级排序”。你认为“没有时间做”的事情,不过是因为这些事情在你的优先级排序中不靠前。

举个例子,假如你说“自己没有时间跑步”,实际上仅仅是因为你内心认为“跑步”这件事和其他事情比起来“不优先”。如果你真的认为“跑步”非常重要,比其他事情都重要,一定是会有时间做的。

在罗志祥这个“大瓜”中,如果事情属实,说明他认为约P这件事在他的“优先级排序”中很靠前。所以,“白天极限挑战,晚上挑战极限”完全能做到。假如,约P排在了优先级第一位,不睡觉又有什么关系呢。

对于一个“有追求”的人来说,时间只是相对的概念。比如,我现在觉得每天敲下至少1000字很重要,比跑步还重要,那么无论如何我都会去完成。

当然,在日常工作中,用“时间四象限”的理念来管理时间也不错。其基本理念是,将所有事情分为4类:重要而又紧急+重要但不紧急+紧急但不重要+不紧急也不重要。然后,优先处理前两类事情就可以了。

以上,就是我的全部回答。

*捌筒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关于第一二个问题,欢迎法律界专业人士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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