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多人運動”是否涉嫌違法?

羅志祥“多人運動”是否涉嫌違法?

這是一個有趣的實驗!

​我準備不定期挑選一些大家關心的問題,將我的答案附在這裡。此外,您也可以給我留言,問一些您關心的話題。您的問題和我的答案,可能會出現在“捌筒”以後的推送中。

今天的問題是:羅志祥“多人運動”是否涉嫌違法?之所以摻和這個事兒,主要是因為這個“瓜”實在太大,或許夠熱愛八卦的我們吃一整年。以下是我的回答。

1.羅志祥前女友周揚青在她的“分手微博”上說,“你們(羅志祥和他的兄弟們)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羅志祥和他的兄弟們”是否涉嫌違法?

捌筒:首先,得看“多人運動”是啥“運動”,如果參加的是馬拉松,那就應該完全合法,但疫情期間最好要遵守防疫規定,儘量減少聚集,以避免感染新冠。

但是,假如周揚青所稱的“多人運動”是那種“你懂的多人運動”,且“運動”發生地在大陸,則羅志祥有違反《刑法》的可能。之所以是“可能”,是因為《刑法》中的“聚眾淫亂罪”有很多構成要件,並非隨便就能給人定罪。何況,“聚眾淫亂罪”本身也存在一些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淫亂罪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聚眾,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XX、XX、XX等行為(此處省略一些內容,以免引起不適)。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

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此外,聚眾淫亂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羅志祥“多人運動”是否涉嫌違法?

*“不尊重過的女性”?羅先生果然凌晨5點還不睡啊。

但是,“聚眾淫亂罪”本身也存在一些爭議。

一個是“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如果“多人運動”並無“受害人”,則應考慮“非罪化”問題。

有學者主張,那些在比較隱蔽的場合進行淫亂活動的,由於其行為完全出於行為人自願,並沒有對其他人和社會造成直接影響和危害,應屬私人道德範疇,法律不應干涉,而是由社會給予道德上的評價。

更有學者比較“極端地主張”,這個罪名應該廢除,比如李銀河。

此外,根據網上可查的信息,這個“大瓜”目前看來似乎並無受害者,也無人“報案”(周揚青的微博“分手聲明”,不構成報案)。所以,暫時似乎只能從道德層面予以“譴責”。


2.羅志祥是臺灣人,如果他的行為涉嫌犯罪,是否適用大陸法律?

捌筒:這要看“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在哪裡。根據我國法律,案件通常是由犯罪發生地管轄的。假如羅志祥真的涉嫌“聚眾淫亂罪”,且涉嫌犯罪的行為(“多人運動”)發生地確實就在大陸,則適用大陸法律。

臺灣地區法律中沒有“聚眾淫亂罪”的罪名,卻有“有傷風化罪”。但是,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地在大陸,則仍適用大陸法律。這和嫌疑人的籍貫沒有關係。

羅志祥“多人運動”是否涉嫌違法?

3.這些探討都太過嚴肅了。我還是想問一下,兩人戀愛是否需要互看手機?如果不給看,是不是該分手?

捌筒:戀人之間,是不是可以互相看手機,總的來說還是看兩個人的“習慣”。

我個人的主張是不要看。不給看手機,並不一定是有“出軌”的問題;給看手機,也不一定就不會出軌——根據周揚青的描述,羅志祥有兩部手機。你怎麼能確定他就沒有第三部?

互看手機,未必會發現“出軌”,但發現其他“意見不合”的可能性倒是很大。任何兩個人,不可能對所有事情的處理方法都一樣。如果兩個人在一些瑣事上的處理方法不同,且這種差異被放大,你們之間的信任關係很可能會瓦解。

舉個例子,假如你的老公/男友在購物網站上給你買了個禮物,準備給你驚喜;結果,你翻看手機發現他買了一個不知道要送給誰的“神秘禮物”;於是,你開始疑神疑鬼,但又不好明說——此時,你們親密關係中的“驚喜”,很可能就會變成“驚嚇”。這何必呢?

愛他(她),就充分信任他(她);互相保留自己的私人空間,豈不更好。

當然,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也並不是說互看手機就一定會出問題。但根據我的經驗,不互看手機至少是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擔心和麻煩。

“不給看手機就分手”,我覺得是心智不成熟的表現。

羅志祥“多人運動”是否涉嫌違法?

4.周揚青的微博說,“關鍵是你都是哪兒來的時間呢?!!我每天和你半夜三四點才講晚安。難道你為了約p都不睡覺的嗎?!”我們這些吃瓜群眾,該如何向羅志祥學習“高效管理時間”?

捌筒:哈哈,這是個好問題。

魯迅先生說過,“時間就像那啥,擠擠總會有的”。我覺得,任何“沒有時間”的說法都是藉口,主要還是因為“懶”。

因為“時間管理”的本質,其實是對事情的“優先級排序”。你認為“沒有時間做”的事情,不過是因為這些事情在你的優先級排序中不靠前。

舉個例子,假如你說“自己沒有時間跑步”,實際上僅僅是因為你內心認為“跑步”這件事和其他事情比起來“不優先”。如果你真的認為“跑步”非常重要,比其他事情都重要,一定是會有時間做的。

在羅志祥這個“大瓜”中,如果事情屬實,說明他認為約P這件事在他的“優先級排序”中很靠前。所以,“白天極限挑戰,晚上挑戰極限”完全能做到。假如,約P排在了優先級第一位,不睡覺又有什麼關係呢。

對於一個“有追求”的人來說,時間只是相對的概念。比如,我現在覺得每天敲下至少1000字很重要,比跑步還重要,那麼無論如何我都會去完成。

當然,在日常工作中,用“時間四象限”的理念來管理時間也不錯。其基本理念是,將所有事情分為4類:重要而又緊急+重要但不緊急+緊急但不重要+不緊急也不重要。然後,優先處理前兩類事情就可以了。

以上,就是我的全部回答。

*捌筒並非法律專業人士,關於第一二個問題,歡迎法律界專業人士留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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