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檢察院發佈典型案例 詳解生效行政案件監督

半島記者 孫桂東

每次行政君說自己在行政檢察部門時,總有小夥伴會問:檢察院還管行政案件啊?那我怎樣的案子可以申請監督啊?怎麼申請啊?

老李系本市某區居民,在社區拆遷時未能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該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做出限期搬出拆遷範圍內房屋的行政裁決後老李未搬,一個月後區政府發佈強制拆遷通知再次要求老李搬遷,後因老李未自行搬遷,其房屋被強制拆除。後老李提起行政訴訟,因不服終審判決,老李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青島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焦點為區人民政府不具有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的職權,繼而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山東省院作出行政抗訴書,採納青島市檢察院提請抗訴意見,就本案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行政判決,繼續維持中級法院原行政判決。

2018年4月,山東省院認為山東省高級法院對本案的再審判決存在錯誤,符合跟進監督條件,遂向最高檢提請抗訴。2018年5月,最高檢受理該案。高檢院第七檢察部成立專案組,根據張雪樵副檢察長指示,安排省院落實涉案補償款落實等情況,山東省院安排青島市檢察院具體負責辦理。

青島市檢察院根據最高檢確定的調查重點,切實擔負起化解行政爭議的責任,擬定了對本案的具體調查提綱,聯合老李所在區院到老李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調查走訪,督促街道和社區作了大量工作,促使老李於2019年1月簽訂了涉案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書面材料。後老李表示涉案房屋補償已經全部到位,對政府和檢察機關所做的工作表示滿意,決定撤回本案監督申請並當場簽字確認。之後四級檢察院相關人員又與該區司法局、街道辦事處及社區主要領導等進行了座談,確認了本案強拆通知中涉及的其他8名社區居民房屋拆遷補償均已落實到位。

那麼問題來了:

Q:老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檢察機關行政監察部門進行監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二)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三)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Q:老李申請監督是否有期限?

答: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提出,經過再審的,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發現新證據等申請監督的,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審判人員違法申請監督的,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注意:本條規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哦。

Q:老李怎樣申請監督?

答:對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及審判人員違法監督的,均由作出生效決定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記得是控告檢察部門哦,若對於受理情況、需提交材料等有不明白的也可以撥打12309諮詢電話進行諮詢。

Q:是否有檢察機關不受理的情況?

答: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六)申請監督超過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期限的;

(七)當事人提出有關執行的異議、申請複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並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Q:那檢察機關可以自行監督嗎?

答:當然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三)其他確有必要進行監督的。

怎樣?這樣一講解是不是你瞭解清楚了呢?2020年行政檢察部門還會啟動對行政監督案件的實質性化解爭議專項活動,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加強釋法說理,爭取實現案件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敬請期待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