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洲企話丨第11期:不起訴公開宣告,保護民企健康發展


瀛洲企話丨第11期:不起訴公開宣告,保護民企健康發展

2020年9月10日,崇明檢察院對被不起訴人蔣某某虛開發票案件進行不起訴公開宣告,並依法對蔣某某進行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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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被不起訴人蔣某某系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蔣某某以個人名義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崇福國際皮草中心分銷協議書,後與宋某某、龔某某等人代理銷售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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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結算佣金時,為少繳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形式,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被不起訴人蔣某某、龔某某、宋某某三人輾轉聯繫了李某某(分案處理)、朱某某(分案處理)以上海A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出具給某置業有限公司共計9份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61.4萬餘元。


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訴人蔣某某經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訴人蔣某某已全額補繳稅款。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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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蔣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自首、全額退繳稅款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蔣某某不起訴。


檢察官訓誡


被不起訴人在今後的工作和生活中,要遵紀守法。在經營和管理公司時,尤其要注意按照《公司法》、《稅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到工商、稅務等機構諮詢瞭解相關情況,按規、依法辦事,杜絕再出現破壞國家稅收管理秩序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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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崇明檢察院將繼續做好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工作,為企業發展提供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並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做好“六穩”“六保”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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