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盧頌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案一審獲刑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對嵊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盧頌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案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盧頌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經審查,被告人盧頌旺組織、領導以銷售化妝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化妝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發展人員數量,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且在傳銷活動過程中多次結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續時間均在24小時以上,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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