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代收点被取走后收件人称未收到,三原因让法院判快递公司赔偿

许多人喜欢通过快递代收点收取快递,快递公司为了节省派送时间也将快递放在代收点。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收件人的快递在送往菜鸟驿站代收,后收件人称未收到快递,法院最终判决让快递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乙为快递公司。2019年3月22日,甲作为发货人通过乙公司向丙运送货物,快递运输单上显示收件人为丙,货物名称为日用品,计费重量7KG,收货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某地,费用合计108元。

根据运单轨迹显示,2019年3月24日乙公司某营业部指派工作人员丁进行派件,同日8点50分运单显示“已入库,预派送”,10点52分运单显示“提前通知,电话联系”,10点53分运单显示“正常签收”,11点22分运单显示“入柜,入驿站”,菜鸟驿站平台向收件人丙发送取件码。3月26日14点9分运单显示“用户提货”。

乙公司称工作人员丁已于3月24日10点52分联系收件人,在获得收件人许可后将快件放入菜鸟驿站。对此,被告提交一份通话记录,上面显示某用户在10点52分49秒与收件人通话15秒,但该手机号非乙公司工作人员丁的号码

关于快件的交寄情况。乙公司提交的视频监控显示,案涉快件并未存放于快递柜中,而是堆放在快递公司大厅内。2019年3月26日14点9分,有一男子前往大厅取件,至14点9分,工作人员将快件交寄给该男子,随后该男子离开大厅。

甲称丙并未收到快件,该视频也无法证实取件人为丙。对此,乙公司称工作人员交寄时仅核对取件码,一般不会核实取件人的身份信息,本案快件的签收回单也无法提供。

此后,甲以丙未收到快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快件丢失的赔偿责任。

快递代收点被取走后收件人称未收到,三原因让法院判快递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

原告将快件交由被告乙公司寄递并支付相应费用,原告与被告成立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关于被告武汉德邦青山分公司是否按约送达快件。首先,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快递运输企业应将快件运送至指定的收件地址,并由收件人本人签收,只有在收件人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交由他人代收。

本案中,被告称收件人同意将快件交由菜鸟驿站签收,并提交相应的通话记录予以证明。但被告提交的通话记录与派件人电话号码并不一致,无法证明派件人与收件人取得联系,即使联系也无法证明派件人获得收件人的许可,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其次,被告虽向收件人发送取件码,取件码也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取件码通常与快递柜一并使用。根据被告提供的视频显示,快件并非存放于快递柜,而是堆放在大厅内由人工派件,此时取件码已失去有效性,被告不能仅凭取件码交寄快件。

再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5.4.2.4条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并由收件人确认签字。庭审中,被告自认取件时仅核对取件码,并不会核实取件人的身份信息,而且被告未提供取件时的签收回单,无法证明快件已按约送达。综上,被告乙公司在寄递的过程中存在明显服务瑕疵,现原告主张寄递的快件丢失,被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快件由收件人签收,故被告乙公司应对快件的丢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在查明损失判决乙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快递费。


【十八说法】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本案中快递公司未能证明快件代收已经丙同意,同时在人工派件时未履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的派件流程,最终导致无法证明快件已经按约送达,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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