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雇他人夹带大量黄金饰品出境,最终被提起公诉并判刑

2019年3月某日,被告人甲在某口岸以300千越南盾雇请越南女子乙(另案处理)携带四包黄金饰品出境到越南某地。当天乙按照甲的要求将黄金饰品夹藏于身上从中国某口岸出境时被该口岸海关关员当场查获,查获黄金饰品一批。经清点称重,共被查获511枚黄金饰品,净重739.1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货物含金量为99%,价值人民21万余元。

被告人甲于当日主动到该海关申报其是该批黄金饰品的货主。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女子雇他人夹带大量黄金饰品出境,最终被提起公诉并判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饰品出境,其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黄金饰品739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十八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规定,走私贵金属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携带金银出境的都需要进行报关登记等必要程序。本案中甲雇佣他人携带大量黄金饰品出境,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从而法院认定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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